过渡国民议会与制宪委员会

2005年伊拉克宪法形成于战后政治过渡。1月30日选举产生的过渡国民议会,于5月10日设立五十五人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由胡马姆·哈穆迪主持。委员会先按基本原则、权利、政府结构、联邦制等主题分组工作;原有逊尼派阿拉伯成员很少,代表性随即成为争议。

经政治协商和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支持,十五名逊尼派阿拉伯代表及十名顾问被纳入进程。总统贾拉勒·塔拉巴尼8月又召集领导人会议,试图解决委员会内外未能协调的问题。安全威胁、代表遇袭与谈判延误,压缩了原定8月15日前完成文本的时间。

参考:[2] [4]

延长谈判与十月公投

8月15日,国民议会修改过渡规则,先延长起草期限七天,之后再有短期延续。8月28日草案在议会宣读,没有进行表决;围绕国家认同、权力安排及复兴党清理等问题的协商仍在继续。9月和10月追加的调整中,包含新议会成立后重新审查宪法的安排。

10月15日举行全民公投,独立选举委员会于25日公布确认结果:投票率约64.6%,赞成票约79%。安巴尔和萨拉赫丁两省反对票超过三分之二,尼尼微虽有多数反对,却未达到这一门槛。由于全国多数赞成,且没有三个省达到否决条件,草案获通过。

参考:[3]

国家原则与个人权利

第1条将伊拉克界定为统一、联邦、共和、代议和议会民主国家,首都为巴格达。第2条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和立法的基本来源,同时禁止制定违背民主原则或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并确认各个人的宗教信仰和实践自由。宗教、民主和权利三组原则被共同置于法律约束之中。

第4条确立阿拉伯语与库尔德语的官方语言地位,并保护其他母语的教育与特定地区语言使用。权利章节包括法律面前平等、司法救济、辩护和禁止酷刑等保障。第49条要求选举法以女性占众议院成员不少于四分之一为目标,将政治参与写入制度设计。

参考:[1]

议会、政府与司法

联邦权力按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组织。众议院由直接、秘密、普遍投票选出,负责立法、监督政府等事务;宪法还设想代表地区和未组成地区之省的联邦委员会,其形成办法和权限须由众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规定。文本中的机构设计因此仍有待后续立法落实。

第76条规定,总统委托众议院最大议会集团提出的人选组阁;候任总理须在三十天内提出部长名单,并将施政纲领提交众议院取得绝对多数信任。联邦最高法院负责宪法审查及联邦与地方间的争议等事项,司法独立原则则见于权利和司法章节。

参考:[1]

库尔德地区、地方权限与资源

第117条承认库尔德地区及其既有当局为联邦地区,其他省也可依规定通过公投组成地区。第115条把未列为联邦专属的权力交给地区和未组成地区的省,共有权限发生争议时给予相关地方法律优先地位。地区同时可以制定不违背联邦宪法的自身宪法。

石油和天然气依第111条属于全国人民;第112条要求联邦政府与产区政府共同管理现有油田产出,并公平分配收入。第140条又为基尔库克等争议地区规定正常化、人口普查和公投的程序,目标期限为2007年底。这些是当时作出的制度承诺,其写入不等于各项争议已获解决。

参考:[1]

从公布到新政府与继续审查

宪法于2005年12月28日公布。第144条把公投批准、官方公报刊载和依宪法组成政府列为生效条件,因此公投通过与新政府就位属于不同阶段。2005年12月议会选举之后,组阁谈判持续数月;2006年5月20日,众议院批准马利基领导的新政府,政治过渡进入新的制度阶段。

第142条要求新议会设立具有主要社会群体代表性的审查委员会,提出修宪建议,再交议会与公投处理。参与制宪支持的研究者乔纳森·莫罗认为,紧迫时限与有限参与削弱了过程的包容性。宪法因而既提供了国家运作框架,也把尚待协商的联邦关系、权利落实和修订问题留给后续政治实践。

参考:[1]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