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占区行政与建国准备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成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占领体制向两个国家分治发展的关键步骤。1945年至1949年,苏占区的最高权力属于苏联驻德军事管理机构,德国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其命令。1948年,多数中央行政机构被纳入德国经济委员会;这些机关后来成为新政府的重要基础。

1949年西部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威廉·皮克、奥托·格罗提渥和瓦尔特·乌布利希等统一社会党领导人于9月赴莫斯科,与斯大林讨论形势。当月下旬,苏联方面指示筹组临时民主德国政府。建国因此既有德国政党与行政机关的组织准备,也取决于苏联占领当局的同意。

参考:[2] [4]

10月7日的国家成立

10月7日,第二届德国人民委员会在东柏林自行改组为临时人民议院,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开始生效。宪法末尾的公布文字清楚区分了此前程序:人民委员会于3月19日通过文本,第三届德国人民代表大会于5月30日确认,临时人民议院则以10月7日的法律使之实施。

临时议院并不是由当年新举行的全国人民议院选举产生,正式选举被推迟至1950年10月。皮克于1949年10月11日当选总统,格罗提渥受命组织政府。国家宣告成立、国家元首产生和政府组织是接续的步骤,而非一次会议中同时完成的全部安排。

参考:[1] [2]

宪法制度与党权结构

1949年宪法第一条仍把德国表述为不可分割的民主共和国,并以各邦为国家结构基础,保留了面向全德国的政治主张。文本规定人民议院为最高国家机关,议员经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产生,并赋予议院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预算等权力。这些规定并不证明新国家已实际统治德国全境。

宪法形式与统治实践存在根本差距。统一社会党掌握政府和行政体系的关键职位,党的领导机构实际决定政策方向,司法也受党组织支配。共和国虽有其他政党参与的机构外观,其运作并不是政党可以自由竞争、通过选举轮替执政的议会民主制。

参考:[1] [3]

行政移交及其限度

新国家成立后,苏联军事管理机构把行政职能交给民主德国政府,并由苏联管制委员会接替。德国机关由占领区行政机构转为国家机关,但这种转变仍伴随苏联监督,不能等同于占领影响的立即消失。政府的组织也具有连续性:德国经济委员会,以及内政、司法和教育等原有行政机关,构成了主要来源。

建国初期的邦制框架随后逐步被集中化的行政体制取代,1952年的地方行政重组又是后续阶段。1949年的直接结果,是在统一社会党支配下形成总统、议院和政府等国家机构,使德国东西部的分离获得更完整的国家制度形式。

参考:[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