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工作的完成与国王接受

1791年宪法的通过,是1789年以来制宪工作的结集,而不是法国在一天之内从绝对王权转为新制度。1789年6月,第三等级代表推动成立国民议会,并在网球场宣誓中承诺完成宪法;7月,议会明确承担制宪任务。1791年9月3日,制宪议会通过最终文本,宣布宪法已经完成,并派代表团将它呈交国王。

议会通过、国王接受与公开宣誓是不同环节。9月13日提交议会的王室信函表示接受宪法并承诺执行;9月14日,路易十六向宪法宣誓。在这封信中,国王把自己的接受解释为恢复秩序、维持君主政体的选择,并为此前离开巴黎辩解。这是君主对自身行动的政治说明,不能据此认定王室与革命议会已经消除了分歧。

参考:[1] [2] [3]

主权属于国民,王权仍然保留

宪法第三编把主权归于作为整体的国民,规定任何个人或部分人民都不能据为己有。国家权力通过委托行使,立法机关和国王都是国民的代表。这既否定国王独占主权,也不等于建立共和国:行政权仍交给世袭君主,国王称为“法国人的国王”,其统治必须服从法律。

立法机关采用一院制,规定由745名代表组成,通常每两年改选;国王不得解散议会。司法权交由定期选出的法官行使。国王选择和罢免大臣,大臣须为违反宪法等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依靠议会多数的信任组成内阁。因此,这一安排是君主立宪制,并非后来意义上的议会内阁制。

国王对需要其批准的议会法令拥有暂缓否决权,而非永久阻止权:原提案届之后的两届议会若先后提出同样文字的法令,即视为已经获得王室批准。税收等部分事项不适用通常的王室批准程序。这些规则把王室权力纳入成文程序,也留下行政与立法彼此阻挡的空间。

参考:[1] [4]

平等原则与政治参与的边界

宪法保障人身、表达、宗教及财产权利,并取消以出生和等级为依据的特权,但公民身份不自动带来同等选举权。参与初级选举的“积极公民”须年满25岁,满足居住、宣誓和国民自卫军登记等条件,缴纳至少相当于三个劳动日价值的直接税,且不能是受雇的家庭仆役。女性没有取得选举权。

选举还分为两级:积极公民先选出选举人,选举人再选议员。担任选举人另有财产或租佃价值门槛,依城乡及财产形式而不同。因而,不能把宪法中的国民主权简单理解为所有成年居民直接投票,也不能把初级选民与财产条件更高的选举人混为一谈。

宪法末尾另行声明,法国在亚洲、非洲和美洲的殖民地与属地虽被视为帝国的一部分,却不包含在本宪法之内。权利条文与殖民地制度由此存在明确的适用边界;1791年宪法并未在整个法国殖民帝国统一实行平等公民权,也不是废除奴隶制的法令。

参考:[1] [4]

立法议会接续与妥协的限度

1791年10月1日,新的立法议会开会,接续制宪议会的立法工作。此前革命中的制度调整由此获得一套相互衔接的成文框架:国民授予权力,议会立法与确定公共财政,国王负责行政并参与法律批准,法官行使司法职能。

这套制度没有消除双方的政治冲突。国王后来对涉及拒绝宣誓的教士及在巴黎集结联省志愿兵的法令使用否决权,显示成文权限本身也会成为斗争工具。1791年的通过与宣誓完成了君主立宪方案的正式确立,却不意味着王室、议会与革命动员之间已经形成稳定合作。

参考:[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