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民法的长期工程
旧制度法国存在地方习惯法、成文法及王室敕令等多种法律来源,革命后的立法者希望以统一法典取代这种分散状态。康巴塞雷斯在1793、1794及1796年提出的方案均未完成这一任务;1804年的成果因此不是凭空出现,也不是拿破仑一人撰成的著作。
1800年,第一执政波拿巴委任特龙谢、波塔利斯、马尔维尔和比戈·德普雷阿默纳四名法学家起草新方案。草案征求最高司法机关及上诉法院意见,再交国务委员会逐项讨论。波拿巴和第二执政康巴塞雷斯参与主持审议,法学家的技术工作、行政推动和立法程序共同塑造了最终文本。
程序并非一路顺利。护民院及立法团曾批评草案过多保存旧法,也反对部分关于权利剥夺的规定。波拿巴压制反对力量后,立法工作才得以推进。这场编纂既是法律统一工程,也反映了执政府集中政治权力的条件。
三十六部法律如何成为一部法典
1803年至1804年间,相关法律分别通过。1804年3月21日,即共和十二年风月三十日的汇编法,将36部法律组成《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采用连续条号,共计2281条,分为总则和三个主体编:人、财产及所有权的不同形态、取得所有权的不同方式。
3月21日通常被用作法典诞生的纪念日期,但原版汇编法页眉将“议决”列为风月三十日,将“公布”列为芽月十日,即3月31日。两者属于不同程序环节,不宜把汇编决定、正式公布和全部条款开始适用一概压成同一天。
汇编法第6条明确保存各单行法律依据各自公布程序确定的施行时间。第7条规定,在这些法律涉及的事项范围内,旧有罗马法、敕令、一般或地方习惯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它建立的是民事领域统一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宣布一切旧法律与社会惯例同时消失。
财产和契约的法律秩序
法典以清晰条文组织民事关系。第544条确认所有人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同时保留不得作出法律、法规所禁止使用的限制。第545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强制取得财产须给予公正且事先的补偿。因此,对财产权的强调并不等于财产可完全不受公共规则约束。
第1134条使依法成立的契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须经双方同意或依据法律认可的原因才能撤销,并要求善意履行。第1135条进一步把公平、习惯及法律依契约性质产生的后果纳入义务范围。统一法典并非只让法官机械照抄字句;文本本身也为理解交易及处理未明言事项留下空间。
统一规则中的不平等
法律统一并不意味着所有人的民事能力相同。第213条把丈夫的保护义务与妻子的服从义务并列;第217条限制已婚妇女未经丈夫参与或书面同意进行赠与、转让、抵押及取得财产。法典同时规定了法院许可、独立经营和立遗嘱等例外,不能概括成妻子绝无任何法律行为能力,但夫权仍是家庭制度的核心。
法典由共和执政府完成,1807年才正式改称《拿破仑法典》。它后来影响其他地区的立法,也不断被修订,尤其家庭和继承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其历史意义在于确立持久的民法编纂框架;后来的影响与改革,不能倒推为1804年已经实现现代意义上的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