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厂受到约束
1841年3月22日,法国国王路易-菲利普在杜伊勒里宫签署关于制造厂、工厂和作坊雇用儿童的法律。告示开头说明,法案经两院通过;末尾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布六个月之后才具有强制效力。法律的签署与实际开始施行,因而是两个阶段。
第一条划定了监管边界:使用机械动力或者连续炉火的制造厂、工厂、作坊及其附属场所,以及在同一作坊内聚集超过二十名工人的工厂,进入适用范围。法律以生产方式和集中用工规模界定对象,并未覆盖儿童参加的所有劳动。
参考:[1]
年龄、工时与夜间例外
第二条把入厂最低年龄定为八岁。八至十二岁儿童,每二十四小时的实际劳动不得超过八小时;十二至十六岁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均须安排休息。通常的工作时段限于早晨五点至晚上九点,民事登记人员应免费出具年龄证明。
晚上九点至次日五点属于夜间,十三岁以下不得工作。对十三岁以上者,水力中断或紧急修理等情况可以例外;连续炉火所必需的夜工也可获准,夜间两小时按三小时计算。十六岁以下原则上不得在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工作。法令另授权政府制定危险作业、过重劳动及连续生产所需例外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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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入厂手续与上学联系起来
未满十二岁的儿童入厂前,父母或监护人必须证明其正在学校就读,入厂后仍须继续上学至十二岁。超过十二岁者,如持有市长出具的初等教育证明,可以免除继续就学要求。学校教育由此成为工厂用工的一项法定条件。
市长须向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给个人手册,登记姓名、年龄、出生地、住址和上学时间。厂主在手册和专门名册中记入入厂、离厂日期。这些文件把儿童本人、家庭、市镇与厂主连接起来,也给检查员提供了逐人核对的依据。
参考:[1]
检查员如何进入工厂
法律要求厂内张贴法令、行政规章和内部规则。检查员可以查阅用工名册、厂规、儿童手册,也可以直接询问儿童;必要时,可由省长或副省长指定的医生陪同。发现违法行为后形成记录,再进入司法处理程序。制度因此同时依赖厂内文书、现场检查和地方行政机关。
塞纳—马恩省留存的检查表,把这些要求拆成具体问题:雇用了多少儿童、入厂年龄和劳动时数、是否从事夜工或节日劳动、是否上学,以及手册、名册、法令告示是否齐备。检查不只寻找一份张贴的法律,还须核对儿童日常怎样工作和生活。
上学与家庭收入之间
1844年Courtalin造纸厂的检查表,在儿童是否就学一栏记下了否定回答。检查员进一步询问几位父亲,为什么不送孩子上学,记录了家长以维持生活、供养孩子为由作出的解释。入学义务进入地方实践后,遇到的是家庭对儿童劳动收入的实际依赖。
1845年Bagneaux玻璃厂的检查记录又指出,连续工作的疲劳妨碍了部分儿童上学。检查员描述,孩子做完工需要休息,有的回到父母身边,随后又返回工厂。法令同时要求工作与教育,而劳动时段、身体负担和家庭安排决定了这两项要求能否在一天之内兼顾。
参考:[2]
名册为什么没有跟上用工
1846年Le Mée陶器厂的报告记载,厂内已经张贴法规和内部规则,但专门名册自前次检查后仍未完整更新。工厂增加了儿童,却没有相应补齐出入厂及其他登记信息,检查员再次提出执行问题。
厂主解释,有些儿童停留很短,按件计酬的制陶工人又急需儿童搬运陶坯、运送黏土,部分家长也疏于办理手册。检查员告诫,这些困难不能解除遵守法律的义务。报告展示了管理儿童劳动的具体摩擦:生产环节需要即时用工,文书和学校制度却要求持续记录、核查与配合。
参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