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条约分别处理两种问题
1838年,法国与海地在太子港达成和平友好条约及财政条约。法国方面由拉斯卡斯和博丹等全权代表出席,海地方面由总统博耶任命的英吉纳克、阿尔杜安等代表谈判。政治承认和赔款余额各有文本,而不是一条笼统的减债声明。
和平友好条约第一条明确承认海地共和国是自由、主权、独立国家,第二条约定两国及其公民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1825年王令称呼的却是“圣多明各法国部分”的居民,并以付款和贸易条件作为独立获承认的前提。1838年的变化在于双边承认的形式与措辞,不是海地到这时才取得1804年已经宣布的独立。
第三条为日后专门商业航运条约留下空间,同时给予双方领事、公民、船舶和商品最惠国待遇。国家地位、商业往来和财政履约虽相关,却分别由不同条款规定。
六千万余款与递增付款表
财政条约第一条把海地所欠赔款余款固定为6000万法郎,规定1838—1867年分期缴纳。六个连续五年期的年度金额依次为150万、160万、170万、180万、240万和300万法郎。每年款项须在前六个月缴入巴黎的储蓄信托机构,并使用法国货币;第二条另规定1838年款立即支付。
6000万是调整后的未付余额,不是赔款历史总额,也不是免除一切银行借款。此前已计入的3000万加上这一余额,构成通常所说的9000万总赔款。1825年贷款的本息仍要另行处理,财政条约并没有把银行和债券持有人的债权一并注销。
署期与实际签署的差别
两份条约正文都署1838年2月12日,因而通称“2月12日条约”。参加谈判的阿尔杜安后来在《海地史研究》中却记载,最后一次会议和签字发生于2月13日,博丹要求把日期写为12日,以避开法国政治记忆中的不吉利纪念日。
阿尔杜安是签署者,也是为博耶外交政策辩护的叙述者。他的回忆提供了文书署期之外的会议细节,不能悄然用来抹去条约本身的日期;反过来,仅按署期排列事件,也会遮蔽这一当事人证词。两种日期分别指向正式文件与实际签署过程。
批准、互换与公布执行
两份条约都要求批准,并约定在巴黎互换批准书。阿尔杜安记载,海地参议院于2月14日闭门批准,翌日公开宣布;法国国王路易-菲利普于5月21日批准,5月28日由法国外交大臣莫莱与海地代表完成互换。签署之后的批准程序,至此才在双方之间完成。
法国于6月2日公布条约;博耶在收到使团来信后,于7月28日向参议院报告批准及互换,并命令公布执行。用于付款的货币则已经先行装船运往法国。文书签署、批准互换、国内公布和实际汇款不是同一个时点。
这组条约结束了围绕法国承认形式和赔款余款的长期谈判,却未终结海地的财政负担。政治条约承认国家地位,财政条约仍保留强制形成的赔偿义务;其后的贷款安排和再融资继续塑造两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