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会提案到各州批准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于1868年获得足够州议会批准,把全国公民身份、对州政府的权利约束及内战后的政治安排写入宪法。批准达到法定门槛的日期为7月9日;国务卿威廉·苏厄德于7月28日在华盛顿签发正式证明。这两个日期分别对应各州批准进程和联邦公布手续。
修正案产生于重建时期总统与国会的冲突。1865年12月成立的两院重建联合委员会调查南方状况,听取军官、南方政治人物和获释奴隶的证言,并推动以宪法保障新获自由者。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反对委员会与国会的方案。1866年6月8日,参议院以三十三票对十一票通过修正案;众议院于6月13日通过,随后送交各州。
批准过程与南方恢复国会代表权相连。田纳西州于1866年批准并恢复代表权,其他前邦联州此后受到重建立法的约束,批准修正案成为恢复联邦代表权的条件之一。苏厄德的证明记录了部分州先拒绝、后批准的变化,也记载新泽西和俄亥俄试图撤回同意。1868年7月21日,国会通过共同决议确认修正案已成为宪法一部分;7月28日的正式证明仍将这两州列入批准州名单。
公民身份与州权的界限
第一款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全国公民身份由此有了明确的宪法依据,获释奴隶被纳入这一法律共同体,而非仅由各州决定其身份与权利。
同一款接着对州政府设下三类约束:不得以法律削减美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拒绝给予其管辖范围内任何人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文在不同位置分别使用“公民”和“任何人”,因此公民身份条款与程序、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第五款授予国会通过适当立法实施修正案的权力。宪法文字与联邦执行权限相结合,使州政府对个人的待遇成为联邦宪法可以约束的事项,改变了权利保障仅依靠州级制度的格局。
代表席位、公职与战时债务
第二款调整众议院席位分配,按各州全部人口计算,同时保留不纳税印第安人的排除条款。对于剥夺或限制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在规定选举中投票权的州,条文设置按比例削减代表权计算基础的措施,叛乱或其他犯罪的例外另列。它并未直接建立包括妇女在内的普遍选举权。
第三款针对曾在列举的联邦或州公职上宣誓维护宪法、随后参加叛乱或帮助敌人的人,限制其担任特定公职;国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可以解除这种限制。该规定把战前的效忠誓言与战后的政治资格联系起来。
第四款确认依法形成的美国公共债务有效,包括镇压叛乱期间的抚恤与奖励债务;同时否定援助叛乱的债务以及因奴隶丧失或解放提出的索赔。这使联邦战时债务与邦联事业的财政负担获得相反的宪法待遇。
参考:[1]
宪法保障与实现过程
第一款的主要起草者约翰·宾厄姆及在参议院介绍修正案的雅各布·霍华德,曾主张使《权利法案》中的保障约束各州。国家档案馆的历史说明指出,学者对这种理解在当时国会和社会中得到多广泛认同仍有分歧。
1868年的批准确立了新的宪法原则,却没有立即消除黑人面临的权利剥夺,也没有一次完成所有《权利法案》保障对州的适用。此后,立法、诉讼、行政执行和公民行动不断围绕这些条款展开。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意义既在于重建时期改变公民身份与联邦关系,也在于为后来的权利主张提供了持续使用的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