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过到宪法日
1947年独立后,巴基斯坦继续以经过调整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等作为过渡宪制。第一届制宪会议在1954年遭总督解散,1955年成立的第二届会议接续制宪。乔杜里·穆罕默德·阿里任总理期间,宪法草案于1956年1月9日提交,2月29日通过,3月2日获总督伊斯坎德尔·米尔扎批准。
第220条让释义、实施和过渡总统选举等少数条款先行生效,其余条款在制宪会议确定的“宪法日”实施。米尔扎3月5日先当选过渡总统,3月23日在卡拉奇宣誓就职,新共和国宪制由此正式展开。3月2日议会另行通过继续留在英联邦的决定,英国君主不再是巴基斯坦的国家元首。
共和国与议会责任制
宪法第1条定国名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通常情况下,总统由国民议会及省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任期五年;首任过渡总统则适用制宪会议选举的特别程序。第223条又让原制宪会议暂时转为国民议会,直到依新宪法组成的议会首次开会。
第37条规定,总理领导的内阁对国民议会集体负责,总统通常依内阁建议行事,但仍保留若干裁量权,包括选择其认为最可能取得多数信任的总理。总统免去总理时须确信其已失去议会多数支持。这套安排以议会信任为政府存续基础,却没有把总统变成完全不参与政治判断的象征职位。
两翼代表权与语言安排
联邦的两大省份是东巴基斯坦和西巴基斯坦。西翼各地区合成“一个单位”的安排来自1955年的法律,1956年宪法在这一结构上设计代表权。单院制国民议会的300个普通席位由东西两翼各占150席,最初十年另为两翼各保留五个女性席位;改变总席数也须维持两翼对等。
语言方面,第214条把乌尔都语和孟加拉语并列为国家语言,同时允许英语继续承担原有公务用途二十年,期满后的使用还可由议会立法决定。这是对孟加拉语地位的重要承认,但并未把全部权力争议化为语言问题。《基辛当代档案》记载,制宪辩论中仍存在关于省自治范围、总统权力及共同选举或按宗教分设选民团体的分歧。
权利承诺及其未完成的实践
宪法列出法律面前平等、言论、结社与宗教自由等基本权利,并授权最高法院保障这些权利;与之区分的国家政策指导原则,则不能直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权利条款本身也保留公共秩序等法定限制和预防性拘禁制度。总统的一般任职资格限定为穆斯林,与其他公民权利保障共同构成了这部宪法的宗教与政治结构。
新宪法没有终结行政首脑、议会党派和两翼政治力量的冲突。按新制度举行的首次全国选举尚未实现,米尔扎便于1958年10月7日宣布废除宪法、解散议会并实施戒严。1956年的转变因此建立了共和国和成文联邦框架,却未能完成以全国选举巩固该制度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