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危机中的改革机会
芬兰1906年议会改革,是在俄罗斯帝国所属的自治大公国内进行的代表制度变革。旧议会按贵族、教士、市民和自耕农四个等级组织,大部分劳动人口和全部女性都没有进入这一代表结构的平等途径。新制度的意义,不只是增加女性选民,也在于撤除以等级身份划分政治代表的框架。
俄国在日俄战争中战败及1905年革命浪潮,为改革提供了政治条件。芬兰同年10月底爆发总罢工,维护自治与扩大政治参与的诉求交织在一起。皇帝尼古拉二世随后的宣言接受了改革议会的方向;新法经芬兰等级议会审议后,于1906年7月20日获得皇帝批准。原始法令落款同时列出俄历7日和公历20日。
二百席议会与平等选举
新《议会法》第2条规定议会为一院制,设二百名代表;第3条规定通常每三年举行一次选举。第4条确立直接选举、比例代表和平等投票权的原则,并由另行制定的选举法安排选区、投票时间与程序。代表不再分别以四个等级的身份集体表决,而是在共同议会中处理立法。
第5条把选举权赋予在选举年之前已满二十四岁的芬兰公民,无论男女;第6条原则上让享有选举权者也有资格当选议员,不以其居住地为限。女性因此同时获得投票和进入议会的法律资格。改革还规定,官员不得以职权操纵选举,雇主须尽可能让有投票权的雇员行使该权利,显示新制度也涉及实际参与条件。
普选原则下仍存在的排除
这项改革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取消性别和等级的整体排除,并不等于每一位达到年龄的居民都能投票。法令同时列出九类失格情形,包括处于监护之下、现役军职、登记不符要求、部分欠税情况,以及接受非偶发性贫困救济等。选举舞弊和某些刑事判决也会造成失权。
历史学家米娜·哈尤拉对法律及地方执行的研究表明,当时投票权仍与经济独立和被认定的社会责任相联系。对于救济是临时还是经常性的判断,地方机关可能采用不同尺度;被遗漏在选民名册之外的人还须提出申诉。因此,救济资格与选举资格的交叉,使一部分贫困者在普选确立后仍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