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诉求与政党协商
独立前的斐济,土地、社会组织与政治代表权紧密相连。原住民领袖强调土地与习俗的保障;印度裔领袖则推动政治平等。联盟党由Ratu Sir Kamisese Mara领导,包含斐济人协会、印度人联盟和一般选民三个组成部分。联邦党的成长与印度裔甘蔗农争取权益的活动相联。原住民村社生活围绕教会、酋长、习惯义务和自给农业展开;印度裔居民则多在糖业种植园和城市工厂劳动。
1969年A. D. Patel去世,Siddiq Koya接任国家联邦党领袖。他采取较为和缓的协商态度,仍主张不按族群分列的共同选民名册。对土地保障与公民平等的不同期待,因而同时进入独立谈判。
参考:[1]
伦敦会议与暂行妥协
1970年4月20日至5月5日,制宪会议在伦敦马尔伯勒宫举行,共开17次会议。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国务大臣Lord Shepherd主要主持会议;Mara以斐济首席部长身份、Koya以反对党领袖身份参加。两党已同意保留女王为国家元首,并在独立前不另举行选举。
选举制度仍有分歧:联盟党把共同选民名册视为长远目标,国家联邦党要求立即实行。4月30日,Mara代表两党宣布协议。会议接受适用于独立后首次众议院选举的暂行席位方案,并约定在独立后第一次与第二次大选之间设皇家委员会,研究更合适的代表制度。
参考:[2]
英国退出后的实际安排
7月14日,英国下院审议独立法案时,国务大臣Joseph Godber说明,斐济独立后英国不再保留正式的防务或外交责任,两党领袖已接受这一点;现有军事训练等非正式合作仍可延续。他还列出已获批准的殖民地发展与福利项目中约240万英镑未支用余额,拟用于资本援助;南太平洋大学的高等教育拨款也还有约100万英镑余额。
英国与斐济的经济联系也继续需要交涉。Godber表示,英联邦糖业协定的前途取决于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谈判,当时安排将维持到1974年。有关机场援助,他承诺继续帮助楠迪机场,并说明斐济将以主权国家身份参与民航事务商谈。
参考:[4]
议席分配与特别保障
9月30日制定的《斐济独立令》规定,宪法于10月10日生效。宪法规定众议院52席:原住民和印度裔各22席,其余选民8席。前两组各有12席由本组选民选出、10席由全国名册选民选出;第三组相应为3席和5席。全国名册包括三组登记选民,候选人的类别仍受保留席位约束。
参议院22席中,大酋长会议推荐8人,首相7人,反对党领袖6人,罗图马岛议会1人。修改指定法律须获两院各四分之三全体议员支持;若涉及原住民土地、习俗或习惯权利,还须至少6名酋长会议推荐的参议员支持。独立时旧立法会议的36名当选议员先转为众议员,首席部长转任首相。
参考:[3]
十月十日的法律独立
《1970年斐济独立法》于7月23日获得御准。法定独立日则为公历1970年10月10日:自该日起,英国政府不再负责斐济的治理,此后通过的英国议会法律也不再作为斐济法律延伸适用。御准与独立生效是相隔数月的两个阶段。
该法附表同时解除殖民法律效力规则的约束:斐济新制定的法律,不会仅因与英国法律抵触而无效。这使退出殖民统治具有明确的立法后果,斐济立法机关得以修改仍属本国法律的英国法令。
参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