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资格与法定身份

这次改革处理的是联邦选举资格与《印第安法》所界定身份之间的关系,直接改变了保留地居民受到特殊排除的处境。它不是把所有原住民族第一次纳入加拿大社会的单一时刻,也不等于同时改革各省的选举制度。

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和梅蒂人的选举经历并不相同。因纽特人在1950年恢复联邦投票权;梅蒂人没有遭遇同样以第一民族法定身份为依据的排除。1960年改革的关键,是使保留身份的第一民族选民不再因通常居住于保留地而被剥夺选举资格。

参考:[1] [2]

改革以前的例外与代价

在此前的制度下,放弃《印第安法》身份的“公民权授予”程序曾经是取得选票的一条途径。它把政治参与与同化政策联系起来,使维护原有共同体归属与进入联邦选举之间发生冲突。

但旧制并非完全没有例外。1966年《加拿大年鉴》回述改革前规定时,特别列出参加两次世界大战的军人,以及签署放弃《印第安法》下个人财产免税待遇声明者。这些例外说明,1960年前已有部分第一民族人士能够投票;改革所取消的是以身份、保留地居住和特定豁免条件组成的差别待遇。放弃免税待遇,也与彻底放弃法定身份不是同一程序。

参考:[1] [2]

从议会表决到法律生效

约翰·迪芬贝克政府推动修法,1960年3月10日下议院表决支持扩大选举权。3月31日,《加拿大选举法修正法》获得御准,删除原法第14条中的歧视性规定;新安排于7月1日生效。议会通过、御准与实际生效因而分属不同日期。

这项专门修正与1960年重新制定整部选举法并非同一立法动作。政治学者路易·马西科特指出,撤除保留地居民投票限制的修正先于新版选举法通过,其单独处理具有突出改革意义的作用。投票权的扩展不是仅靠选举机关改变行政惯例,而是由议会消除法定排除。

参考:[1] [3] [4]

保留权利参与联邦选举

改革后,年满21岁且符合一般选民条件的第一民族人士,可在不损失《印第安法》所保障权利与待遇的情况下投票。一般居住资格以及当时法律中的其他选举资格限制仍然存在,因此这项改革的“无须附加代价”,针对的是原住民族身份与权利,不是取消一切投票条件。

1960年10月31日,安大略省海华沙和柯夫湖第一民族成员在联邦补选中投票,显示法律改变开始进入实际选举。与此同时,选举资格的平等没有废除《印第安法》全部差别规定;例如第一民族女性因与无相应身份的男子结婚而失去身份的制度,并未随此次修法消失。选票与法定身份可以并存,是这一事件的具体突破,而不是原住民族权利问题的终结。

参考:[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