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既有禁令到1850年立法
1850年9月4日,佩德罗二世在里约热内卢批准议会制定的第581号法律,司法大臣欧塞比奥·德·凯罗斯副署,司法部秘书处次日公布。法律后来以这位大臣的名字通称,针对的是向巴西输入非洲奴隶的贸易及其运输、藏匿网络。
这不是巴西第一次禁止输入奴隶。1831年11月7日法律已经宣布,从国外输入帝国的被奴役者原则上取得自由,并规定对输入者的处罚,同时保留外国船员等例外。咖啡种植业的劳动力需求和执行不力,使贩运继续存在。英国1845年《阿伯丁法》所加强的海上扣押与审判压力,也是1850年立法的背景。
扣船、追诉与海盗罪名
第581号法律扩大了执法的操作空间:载有非法输入奴隶的巴西船舶,无论在何处发现,均可被扣押;外国船舶则在巴西港口、海湾、锚地和领海内受到相应处置。即使船上已无被奴役者,只要有迹象显示其用于贩运,也可按未遂行为扣押,具体判定迹象交由政府规定。
法律把输入奴隶定为海盗行为,并区分主犯与从犯:船主、船长、领航员等承担主要责任,协助运输的船员以及在陆上帮助登陆、藏匿人员的人也可能受到追诉。船只及货物可以没收、拍卖,收益分配包含对捕获者和告发者的奖励。
参考:[1]
海军司法与中央权力
案件不再只依赖通常的地方司法渠道。法律第八条把海上、沿岸及与登陆直接相连的扣船和被捕获者自由身份案件,交由海军审判机构初审、国务委员会复审。这使海军行动与中央行政、司法机构之间建立了更直接的联系。
刑事案件的程序有所不同:第三条列举的被告同样由海军审判机构审理,但第九条规定其上诉进入高等法院,而不是一概由国务委员会裁决。对船舶及人员身份的处置,与对贩运参与者的刑罚,在法律中各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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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释者仍受政府监护
法律承认被截获非洲人的自由,却没有因此赋予他们不受限制的生活选择。第六条要求将他们送回出发地,或送往政府认为适宜的帝国外其他地点;在离境以前,他们由政府监护并被安排劳动,其劳务不得转授私人。禁止奴隶输入与解除对个人行动、劳动的控制并非同一回事。
1850年法律也没有解放巴西境内全部被奴役者。国内奴隶买卖仍然存在,省际贩运继续向东南部咖啡产区输送劳动力。全面废除奴隶制度属于1888年的另一场立法转折。
禁运的实施过程
新法的效果来自持续执行,而不是公布当日贸易便完全消失。Guizelin依据外交和行政材料的研究指出,1851年巴伊亚沿海仍有走私船遭巴西军舰追捕;逃往或返回葡萄牙的贩运商,也继续组织运输活动。
巴西政府随后利用驻葡萄牙领事网络搜集船舶与商人的情报,并把信息传给司法、海军和沿海省份当局。这一过程既涉及英国压力和情报合作,也反映巴西政府自身镇压网络的扩展。1850年因此是禁运法律与执行体制的重要转折,而非奴隶制的终点。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