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言成为法律
《权利法案》于1689年12月16日获得御准,此日沿用英国当时的历法。其完整题名是《宣告臣民权利与自由并确定王位继承法》。制定者是英格兰议会,而非后来联合王国的议会;某些法令汇编将它标作“1688年”,实际御准发生于1689年。
法案源于1688—1689年的王位危机。詹姆斯二世离境后,特别召集的会议就王位是否空缺展开争论。1689年2月6日,会议认定他已放弃统治,决定将王位共同交给奥兰治亲王威廉及其妻玛丽。2月13日提出王位邀约时,会议同时向他们宣读《权利宣言》。
王位安排与立法程序
二月的宣言与十二月成为法律的法案,是不同阶段的文件。英国议会的历史说明指出,宣言并非作为威廉、玛丽必须先接受才能取得王位的契约条件而提出;到十二月,宣言中的权利主张才通过议会立法与御准获得成文法效力。
原文先列举詹姆斯二世被指控的违法行为,再申明臣民与议会的古老权利,最后确认新君主及继承次序。威廉与玛丽共同拥有王位,而二人在世期间,完整的统治权以两人名义由威廉行使。法案既调整王权与议会的关系,也是确立新王朝统治依据的法律文件。
议会同意与臣民保障
法案宣布,国王未经议会同意停止法律或其执行属于非法;以王权特权为名,未经议会授权、超出授权期限或方式征收款项,也属非法。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须获议会同意。这些条款针对王室绕过议会行事的具体方式,将财政与军队的若干关键决定置于议会控制之下。
文本还确认向国王请愿的权利,反对因请愿而拘禁或起诉;要求议员选举自由,保护议会内部言论、辩论和程序不受议会以外的追究。它禁止过高保释金、过度罚金及残酷且异常的刑罚,反对定罪前预先许诺他人的罚款和没收财产,并要求经常召开议会。议会言论保障具有明确的制度范围,并非一项不受任何限制的普遍言论自由条款。
参考:[1]
新教秩序中的权利
法案的权利语言与宗教排斥并存。关于持有武器自卫的条款仅明确涉及新教臣民,并附有身份条件和法律限制。1689年文本排除天主教徒以及与天主教徒结婚者继承王位。它也未宣布普选权或所有人的平等政治参与;其重心是保护被视为既有的权利,防止此前指控的王权滥用重演。
苏格兰同年通过另一个《权利主张法》,以自己的政治与法律程序处理王位和王权问题。英格兰、苏格兰王国与议会直到1707年才合并。1689年的《权利法案》因此是英格兰宪制演变的重要节点,而不是一次完成整个不列颠国家建构、宗教平等及现代民主制度的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