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停业与紧急立法
紧急银行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在1933年银行危机中采取的救急立法。存款人集中提取现金与黄金,使银行难以及时将贷款、证券等资产变现,各州相继限制银行营业。罗斯福就任后,于3月6日宣布全国银行假日,原定持续至9日,并由财政部制定例外规则,维持部分必要支付。
3月9日,罗斯福要求新一届国会优先解决健全银行恢复营业、困难银行重组及现金供应问题。国会当天通过法案,总统当晚签署。全国停业先于这部法律发生,法律随后确认3月4日以来相关总统与财政部措施,并为继续整顿提供更明确的授权。
监管、保管与重组
第一编修改《对敌贸易法》相关条款,将总统对外汇、银行信用转移及黄金等交易的控制权适用于总统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财政部长还获得要求交付黄金并以等值其他货币偿付的权力。联储会员银行在紧急期内的营业受财政部规则和限制约束。
第二编《银行保全法》为货币监理官监管的银行设置保管程序。保管人接管账册和资产,在进一步处置前保护存款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经过检查,银行可以按附加条件复业或重组。保管期间获准吸收的新存款须单独保管,不用于清偿原有债务。该程序因而在直接清算之外提供了另一条处置路径。
参考:[1]
资本援助与应急货币
第三编允许经批准的国民银行发行优先股,并授权复兴金融公司依财政部长请求和总统批准认购银行优先股,或提供以这种股票担保的贷款。这是补充银行资本的办法,与单纯向银行提供短期现金不同。
第四编扩大以适格资产为基础获得联储信贷和发行应急货币的渠道。其目的在于使银行能够把有价值而不易立即出售的资产转化为支付现金,降低为应付挤兑而贱售资产的压力。资本补充、资产保管和货币供应分别应对不同困难,共同支持复业审查。
参考:[1]
分批复业与信心恢复
3月10日行政命令确立复业许可安排:联储会员银行通过联储银行向财政部长申请,其他州立银行由相应州级机关监管。12日,罗斯福在广播讲话中解释银行存款并非全部作为现金存放,介绍新的资金支持,并说明复业将分批进行。他同时承认,部分银行仍需重组,个别存款损失也可能发生。
获准银行从13日起在十二个联储银行所在城市复业,次日扩展至有清算所的城市,15日及其后扩展至较小地区。复业次序也取决于检查、贷款与现金运送进度。存款回流显示恐慌开始缓解;联储历史研究指出,3月8日之前四周流出银行的约17.8亿美元现金,到月底约三分之二已经回存。紧急银行法首先恢复了金融体系的运转条件,而银行结构改革和经济复苏仍是此后的持续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