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戴维营框架到华盛顿签约
1979年3月26日,埃及总统安瓦尔·萨达特和以色列总理梅纳赫姆·贝京在华盛顿签署和平条约,美国总统吉米·卡特作为见证人签字。缔约双方是埃及与以色列,美国的调停和见证身份并未使其成为这份双边条约的第三个缔约国。
1978年9月的戴维营会谈形成了和平进程的框架文件,尚不是正式和平条约。随后谈判围绕撤军时间、埃及对其他阿拉伯国家的义务及以色列石油供应等问题陷入僵局。1979年3月,卡特进一步斡旋,双方才就条约文本达成一致。
生效与战争状态的终结
签字与生效相隔一个月。条约第一条和第九条把交换批准书确定为结束战争状态、建立和平关系及条约生效的法律节点。双方于1979年4月25日在埃及奥姆霍谢布交换批准书,条约由此生效。
双方承诺尊重彼此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放弃相互威胁或使用武力,并以谈判、调解或仲裁处理条约争端。正常关系包括完全承认、外交和经济文化往来,但这些安排有各自的实施阶段:附件三将建立外交领事关系、互派大使和结束经济抵制与阶段性撤军完成相联系,并非签字当日全部实现。
参考:[1]
西奈撤军与分区安全安排
条约规定以色列军队和平民撤至埃及与原巴勒斯坦托管地之间的国际边界之后,埃及恢复在西奈行使完全主权。附件一要求交换批准书后九个月内完成阶段性撤军,三年内完成最终撤军;双方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军队移动、设施移交和实施中产生的问题。
恢复主权伴随分区军力限制,而不是整个西奈一律无军队。附件在西奈设置A、B、C区,并在以色列一侧设置D区:A区允许规定规模的埃及机械化步兵师,B区允许轻武装边防部队,C区原定仅驻联合国部队和埃及民警,D区则限制以色列驻军及装备。条约还保障以色列船舶经苏伊士运河通行,并确认蒂朗海峡和亚喀巴湾的航行安排。
参考:[1]
监督机制及双边和平的范围
条约最初设想由联合国部队和观察员监督安全条款,但这一方案未能获得落实。埃及和以色列在美国协助下另行谈判,于1981年8月3日签署议定书,建立联合国体系之外的多国部队和观察员组织。该组织于1982年4月25日开始执行任务,北部营地当天举行了由以色列旗转为埃及旗的交接仪式。
因此,1979年条约确立的是和平关系与撤军义务,1981年的监督组织安排和1982年的交接属于后续实施。条约使埃以关系从战争转向制度化的双边和平,却没有一并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此后有关约旦河西岸和加沙自治的谈判仍因代表参与、定居点及地位等分歧而难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