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顿草签不是巴黎签署

代顿和平协议的正式核心文本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议》,连同附件构成波黑战后的和平安排。总框架的当事方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及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波黑境内的波黑联邦与塞族共和国又是附件中直接涉及的政治实体。

谈判在美国俄亥俄州赖特—帕特森空军基地进行。1995年11月21日,各方达成并草签文本,同时签署一份专门的草签协议,确认总框架及附件的谈判已经结束,承诺按现有形式到巴黎签署。

这份文件把两个阶段区分得很清楚:草签表示同意受协议约束,巴黎签署则确定协议生效及开始发生实际效力的日期。因而,“代顿”是谈判地点形成的名称,不是12月正式签署地点。

参考:[1] [2]

十二月十四日的相互承诺

1995年12月14日,总框架协议在巴黎签署,第十一条规定签署即生效。欧盟特别谈判代表以及法国、德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代表列为见证方。协议序言承接此前的基本原则和停火安排,把停战转入整体和平解决方案。

有关代表权限也有区别。总框架序言援引8月29日的安排,说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代表团获授权,代塞族共和国签署与其有关的和平方案部分。这不是把塞族共和国等同于南斯拉夫,也不是承认前者为独立国家。

总框架要求尊重各方主权及波黑领土完整,并规定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与波黑共和国在国际边界内相互承认为主权独立国家。其附件则处理军事安排、实体分界、选举、宪法、人权、难民、文化遗产及执行机构等不同事务。

参考:[2]

一个国家、两个实体

附件四作为新宪法生效,明确波黑共和国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名称继续其国际法上的国家存在,保留国际承认的边界和联合国会员国地位。改变的是内部结构,而不是把原国家消灭后另建两个主权国家。

国内由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两个实体组成。外交、对外贸易、关税及货币政策等归国家机构;宪法未明确交给国家机构的职权归实体。塞族共和国与邻国塞尔维亚也不是同一个政治单位。

共同机构包括两院制议会和三人主席团。主席团中一名波什尼亚克族、一名克罗地亚族成员由联邦境内选出,一名塞尔维亚族成员由塞族共和国境内选出。安排把国家层面的共同权力同实体及族群代表联系起来。

与此同时,宪法要求不歧视地保障权利,并确认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有权自由返回原居所及请求返还财产。政治席位的安排与个人权利保障并列存在,不能把停战时的族群分隔当作对驱逐人口的法律认可。

参考:[3]

和平需要后续执行

总框架本身不仅确认政治安排,还要求各方配合和平实施机构,并合作调查和起诉战争罪及其他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签署协议没有免除这种义务,也不意味着难民返乡、选举和机构改组在当天全部完成。

1995年12月20日,北约部署获联合国授权的和平执行部队(IFOR),军事实施由此进入新的阶段。军事力量与协议列出的民事执行安排功能不同:前者提供安全执行条件,后者涉及治理、人权和重建等事务。

代顿安排把波黑从战争中的争夺转入一套有外部执行支持的政治和宪法框架。它既维护共同国家的法律身份,又为两个实体保留广泛权限;结束战争与建立能够运转的战后秩序,是相联却并不等同的任务。

参考:[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