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分地改变部族土地制度

《道斯法》又称《一般分地法》,因推动立法的马萨诸塞州参议员亨利·道斯得名,1887年2月8日经格罗弗·克利夫兰总统批准。它授权总统在认为土地适合农业或放牧时,安排测量并把保留地分配给个人。土地原属部族共同掌握的范围,分地改变的是这一土地制度,而非向原住民提供一片此前不属于他们的土地。

支持者把独立农户、私人财产和融入白人社会视为目标;向非原住民定居者及开发者开放土地,也是推动政策的重要利益。此前条约中已有个人分地安排,1887年法律则提供了更广泛适用的联邦框架。

参考:[1] [3]

分配额度、信托与余地出售

原法第一条规定,家庭户主通常获160英亩,十八岁以上单身者及未满十八岁的孤儿各80英亩,其他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单身者40英亩。土地不足时按比例分配;仅适合放牧的土地可追加同等面积。第二条允许本人选择地块,但在总统下令后四年内未选择者,可由代理人代为划定。

第五条规定,联邦政府原则上为受地者及其继承人信托持有土地二十五年,总统可延长期限;期满后才交付不受该信托限制的产权。信托期间违反限制的转让无效。与此同时,内政部长可谈判购买部族同意出售的未分配土地,购地须经国会批准,再依法律条件供实际定居者取得。

参考:[1]

公民身份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把分地和美国公民身份联系起来,也包括出生于美国境内、自愿离开部族居住并采纳法律所谓“文明生活习惯”的原住民。法律同时声明,这种公民身份不损害其部族或其他财产权。土地信托与公民身份由不同条款规定,并非获得公民身份就立即取得可自由出售的土地。

原法第八条排除了切罗基、乔克托、奇克索、克里克、塞米诺尔等若干部族地区。针对这五个部族的道斯委员会成立于1893年;1898年《柯蒂斯法》又授权在未经部族同意的情况下推进登记与分地。因此,后来形成的道斯名册,是后续特定地区制度的产物。

参考:[1] [2]

后续土地流失与碎片化

分地并未实现保护原住民土地的承诺。印第安土地保有基金会汇总指出,1887至1934年间约六千万英亩被作为“剩余土地”出售或转移,另有约三千万英亩因后续修法、强制出售及其他征取而流失。这是整个分地时代的累积后果,涉及1887年法律及其后的多项措施。

1934年《印第安人重组法》终止了主要的保留地分地政策,但已经形成的混合所有权格局长期存在。部族、个人、非原住民业主及联邦信托土地彼此交错;继承又使同一地块的未分割权益落到越来越多继承人手中,增加了共同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困难。

参考:[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