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口生产补充殖民财政

强制栽培制度,即荷兰语cultuurstelsel,是1830年由总督约翰内斯·范登博斯在荷属东印度推行的殖民农业安排。其主要实施空间是爪哇,不能把它理解为现代印度尼西亚所有岛屿在同一天接受了一套完全相同的制度。

范登博斯试图通过面向欧洲市场的作物生产弥补殖民财政亏空。政府规定收购价格,农民交付产品;荷兰贸易公司负责运往荷兰出售,所得盈余归益荷兰财政。这里的转折不是爪哇第一次种植出口作物,而是殖民政府把生产组织更系统地纳入财政汲取。

参考:[1] [3]

生产命令如何到达村庄

制度常以征用五分之一稻田种植甘蔗等出口作物来说明,其关键不在一个孤立的面积比例,而在政府能支配农地用途和劳动。荷兰国立博物馆对这一安排的解释明确指出,农民承担更繁重的工作,收益却受到压缩。

具体执行由巴达维亚的殖民政府确定地区生产目标,再经驻地官员、爪哇地方首领和村长落实到村庄。荷兰官员及地方精英可以领取与产出相联系的奖励,这使增加产量同时成为他们的个人利益。初期指标未必符合土地条件,作物选择及实际负担因地区而异。

种植者虽领取报酬,价格却低于市场水平,其中一部分还须用于缴纳土地税。因此,这不是自由选择作物、协商价格的普通买卖,也不能简单说成所有现金土地税都已取消。

参考:[2] [4]

国家征集与私人加工并行

强制栽培并不意味着每一家加工厂都由政府直接经营。以制糖为例,政府安排甘蔗种植、土地和劳动力,私人承包商负责加工;殖民当局还可提供启动资金。种植与制造环节的这种分工,把行政强制和私人经营结合起来。

历史学家乌尔贝·博斯马举出亚历山大·劳登的早期经历:他于1830年取得北加浪岸的制糖合同,1832年又在三宝垄附近获得第二份合同。这说明,制度推行之初就有欧洲私人企业参与,而不是在后来放松管制之后才出现商人。

博斯马据此修正把该制度完全视为封闭官营垄断的看法。私人企业能够获利,并不削弱它的强制性;恰恰是政府对村庄生产的控制,为承包加工与海外销售提供了条件。

参考:[3]

统治变化及其代价

1830年前后的变化,是出口生产目标进入了地方行政日常运转。对殖民当局而言,农民不只是纳税者,也成为按行政要求提供作物和劳动的人;村庄首领则承担了在上级指标与农户生活之间分配负担的权力。

这种动员挤压了农民支配劳动与土地的余地。德兹瓦特等人利用1834—1879年的爪哇地区资料研究强迫劳动与死亡率,发现强制劳动负担具有显著的人口代价。这是对制度持续运行后果的研究,不能倒推成1830年当年已有一个可确定的死亡总数。

因而,推行这一制度的意义,不只是增加某几种商品的出口,而是建立了一条从村庄劳作到欧洲销售、再到荷兰国库的统治与收益链条。不同作物和地区后来各有调整,其演变并非1830年一次决定便全部定型。

参考:[1] [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