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不同的法律时点
1946年6月的投票既作出共和制选择,也选出了制宪议会。议会于7月设立制宪委员会,着手拟订新宪法;委员会主席梅乌乔·鲁伊尼于1947年2月提交草案报告,随后进入全院讨论。
制宪议会于1947年12月22日通过宪法。27日,临时国家元首恩里科·德尼古拉在罗马朱斯蒂尼亚尼宫签署,由议会议长翁贝托·特拉奇尼及总理阿尔奇德·德加斯佩里副署,司法部长朱塞佩·格拉西签证。公布文本的最终条款XVIII另定1948年1月1日生效,因此通过、颁布和生效并非同一天。
权利成为公共权力的尺度
第1条把意大利界定为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并要求人民在宪法规定的形式与界限内行使主权。第2、3条不仅保障不可侵犯的权利及法律面前平等,也要求国家消除妨碍自由、平等和社会参与的经济、社会障碍。
这些规定同时约束国家权力、提出积极的公共任务,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不平等已于元旦自动消失。过渡条款禁止以任何形式重建已解散的法西斯党,构成新秩序与旧独裁体制之间明确的法律界线。
参考:[1]
新制度中的延续与交接
宪法规定众议院、参议院共同承担立法职能,政府须获得两院信任。修宪须走较普通立法更严格的程序,共和政体本身不得通过修宪改变。
生效当天,德尼古拉依过渡条款从临时国家元首转为共和国总统,避免了元首职权的空缺。新共和国议会选举于1948年4月18日举行,5月11日由议会选出路易吉·艾瑙迪任总统。宪法建立常设规则,人员与机关的交接则分步完成。
法律生效不等于机构齐备
宪法法院尤其显示出实施的时间差。宪法虽然已经规定这一新机关,但落实其组织与程序还需配套立法;首届法官组成直到1955年底才完成,第一次公开开庭在1956年4月23日举行。
法院1956年的第1号判决处理旧公共安全法规与表达自由的冲突,并确认其审查权可以及于1948年以前制定的法律。这说明新宪法并非把旧法律一概抹去,而是提供了检验旧有规范是否合宪的更高标准。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