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战时法统到制宪会议

孟加拉国1972年制宪,是1971年独立战争之后建立常态国家制度的过程。1971年《独立宣言》曾作为临时宪制依据;穆吉布·拉赫曼于1972年1月11日颁布临时宪法命令,已将总统主导的体制改为议会内阁制,因此议会制并非到11月才首次出现。

制宪会议主要由1970年至1971年初在原东巴基斯坦当选的国民议会和省议会代表组成。它于4月10日在达卡特杰冈的议会大楼开会,次日组成由法律部长卡迈勒·侯赛因主持的34人起草委员会。这一会议专司制宪,临时阶段的一般立法权仍由行政机关行使。

参考:[1] [2] [4]

通过、生效与文本认证

起草委员会于10月11日批准提交的草案,翌日将宪法法案交制宪会议。会议围绕国家制度、社会目标和权利保障展开审议,11月4日通过宪法。

通过并不等于立即生效。第153条将生效日定为12月16日,并规定孟加拉文正文及经授权的英文译本均由制宪会议议长认证;两种文本发生冲突时,以孟加拉文为准。宪法开始施行时,制宪会议依过渡规定解散,新宪制下的首次议会选举则在1973年3月举行。

参考:[2] [3]

国家机关与权利的安排

原宪法确立单一制共和国及人民主权,以宪法约束其他法律。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理由议会多数支持的议员担任,内阁向议会集体负责。一院制议会设300个直选席位,另为妇女保留15席,由议员选举产生,最初规定保留十年。

民族主义、社会主义、民主和世俗主义构成国家政策原则,但政策原则本身不能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与之不同,第三部分规定的基本权利具有司法救济渠道,公民可向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庭寻求保护。社会经济目标与可诉权利因而具有不同法律地位。

参考:[1]

代表范围与民族认同

制宪并未消除代表性争议。起草委员会中只有一名女性成员拉齐娅·巴努;制宪会议中的原住民族代表拉尔马未进入该委员会。霍克与乔杜里据此及相关制宪争论指出,宪法以孟加拉语言文化塑造民族认同,却未接纳原住民族要求的多民族身份承认。

这使1972年的制度创设同时留下两种遗产:一方面以权利和议会责任制规定国家权力的边界,另一方面,谁被包含在国家民族叙事之中,仍是尚未解决的问题。

参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