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独立法案到自治宪法
菲律宾自治邦于1935年11月15日在马尼拉成立,是美国主权仍然保留期间建立的自治政府。菲律宾人通过选举产生总统与国民议会,但外交等重要权力仍受美国控制。它把殖民政府改组为依本地宪法运行的过渡体制,尚未成为独立共和国。
1934年美国通过《菲律宾独立法》,通常称《泰丁斯—麦克杜菲法》。菲律宾立法机关于5月1日接受该法,随后召开制宪会议。宪法于1935年2月8日获会议通过,3月23日取得罗斯福符合美国法律要求的认证,5月14日再经菲律宾公民投票批准。制宪、美国总统认证和居民批准,是成立自治邦之前相互衔接的不同程序。
11月15日的政府交接
1935年9月17日的选举产生曼努埃尔·奎松总统和塞尔希奥·奥斯梅尼亚副总统。罗斯福于11月14日签署第2148号公告,规定由美国战争部长乔治·德恩次日在马尼拉公布时生效。11月15日,德恩宣告原菲律宾政府终止,自治邦政府承接其权利与义务。奎松在马尼拉立法大厦发表就职演说。
这次交接同时改变了美国驻菲律宾最高官员的身份。最后一任总督弗兰克·墨菲转任美国高级专员,代表美国总统处理与自治邦的关系。奎松把新政府称为准备完全独立的工具,强调延续既有机构、维持秩序和加强财政。这些是就职时的施政主张,而非已经完成的社会改革成果。
一院制议会与民选行政首长
1935年原始宪法设置一院制国民议会,首届议员98人,任期三年;总统任期六年,不得连任紧接的一届。总统掌握行政部门,并依宪法监督地方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因此获得新的宪法框架,同时现行法律、法院及公务人员原则上继续存在,直到依法调整。
政治参与仍有明显限制。宪法当时规定的选民主要为达到年龄、识字及居住条件的男性;妇女选举权须在两年内举行的特别公民投票中,获得至少30万名符合资格妇女赞成后确立。自治邦成立与普遍享有选举权,并不是同一时刻完成的变化。
参考:[1]
新权利与未撤出的美国主权
权利条款很快影响具体案件。1935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审理林萨尼安拒缴人头税而被判监禁的上诉案。法院认定,新宪法禁止因债务或人头税欠缴而监禁的规定已于11月15日生效,因此撤销原判并终结该案。新政府不是只换了名称:宪法权利能够使旧法中的刑罚规定失去效力。
与此同时,宪法附则要求菲律宾公民效忠美国,外交事务由美国直接控制;货币、进出口与移民方面的若干立法须经美国总统批准,美国还保有军事及司法方面的权力。自治邦取得的内部自治,与完整主权之间仍存在制度界线。宪法把改称菲律宾共和国及完全独立,与将来美国撤回主权、宣布独立的步骤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