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业与区域工作起步
标准协调已有行业基础。国际乳品联合会先制定乳品标准和标签要求,后来请粮农组织接手,以获得政府间、国际性的工作框架。1958年开始工作的乳与乳制品原则守则政府专家委员会,在会议之间征求各国政府意见;这种程序后来经修改用于食品法典。欧洲另有由汉斯·弗伦策尔推动的食品法典工作,拉丁美洲则有卡洛斯·格劳倡议的区域食品法典。
艾伦·兰德尔的标准史指出,承办国承担附属委员会经费与运作的办法也有欧洲工作的先例。新委员会接续的不只是若干食品名称和指标,还有征求意见、分散承办和协调既有机构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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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参与者与工作分配
首届会议约有120人参加,包括30国代表和16个国际组织的观察员;美国的J. L. 哈维当选主席。荷兰承担食品添加剂委员会工作,美国承担食品卫生,英国承担人造黄油、橄榄油以外的油脂。政府详细意见的截止日期定为1964年2月29日,随后还要进行第二次审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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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要解决什么
1962年日内瓦食品标准会议提出的工作纲领,将消费者健康与食品贸易公平同时列为目的。食品符合成分和标签要求,仍可能因制造过程不卫生而不能接受,因此卫生规则也应进入食品法典。需要协调的事项从定义、组成和质量延伸到标签、取样和分析;这些规定要使买方知道买到什么,而非替消费者决定口味。
会议区分最低基础标准与较高的贸易标准。接受最低标准,意味着本国对应要求不得更宽松,却仍可保留更严格的国家规定。报告也提醒,奶粉脂肪较多只是成分较丰富,不能因此断言质量或营养必然更优;“较高”一词必须说明比较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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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咨询的专门位置
添加剂问题还有一条专门的科学咨询渠道。John L. Herrman与Nobumasa Nakashima的正式会议论文回顾,1963年罗马第二次粮农组织与世卫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会议,讨论了既有专家委员会与新食品标准计划的关系,建议由以个人科学家身份工作的专家,为食品法典委员会提供添加剂方面的科学意见。
论文解释,安全评估所研究的物质必须与实际销售产品相对应,所以除了毒理资料,还要制定鉴别与纯度规格。这使“某种物质经过评价”有了明确对象,不能只凭添加剂的商品名称判断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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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在下一届会议继续修改
1964年第二届会议显示,首届会议交出的文件仍需细化。食品添加剂委员会主席、荷兰的M. J. L. 多尔斯报告,该委员会第一次开会尚未提出具体食品中添加剂的限量。全会厘清分工:科学专家委员会评价毒理和每日允许摄入量,政府代表组成的食品法典添加剂委员会则处理具体食品的使用限量。
全会还纠正首届报告中添加剂清单的称呼:清单所列是已经评价每日允许摄入范围的物质,不能视为所有可接受添加剂的完整许可清单。一般原则也继续由秘书处拟稿、征求政府意见,再送专门委员会处理。这些标准在首届会议结束时并未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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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本与国内实施
国际标准的形成与国内采用各有程序。《理解食品法典》2006年第三版说明,政府或附属委员会提出项目后,委员会决定是否开展起草;草案向政府和有关各方征求意见,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再由全会决定推进或采纳。观察员能够发表意见,最终决定权属于成员国政府。
该书同时指出,赞同协调食品标准的目标,并不等于已经在法律上接受每项标准。各国法律形式、行政体制以及对主权的理解,会影响国内采用;有些国家使本国标准中的部分内容与食品法典一致,尤其是添加剂、污染物和残留物规定。因而,判断标准的实际作用,还须查看有关国家采取了什么法律和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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