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危机中的财政重组
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埃及以税收、铁路收入和统治者家族地产为担保,在伦敦、巴黎等市场借款。大型建设与改革支出扩大了融资需求,借新还旧又加重财政压力。埃及当时仍处于奥斯曼帝国的宗主权之下,同时拥有相当广泛的内部自治。
1875年奥斯曼债务危机冲击埃及信用,出售苏伊士运河股份也未能解决支付困难。1876年四月,埃及暂停偿付国库债券。欧洲持券人及其政府要求加强担保,债务问题由借贷合同争执转化为对财政管理权的重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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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二日敕令设立的机构
伊斯梅尔于1876年5月2日在开罗颁布敕令,设立Caisse de la dette publique。法文名称指向专门的公共债务金库或基金,其管理由外国委员承担;中文常以“公共债务委员会”统称这一机构。它的法定任务是接收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并专款专用,不是商业银行。
敕令规定,委员由有关外国政府推荐,再由赫迪夫任命为埃及官员,任期五年并可续任,驻地在开罗。最初参与者来自法国、奥匈帝国和意大利,英国政府起初拒绝推荐委员。外国提名与埃及任命结合,使机构在形式上属于埃及行政体系,在实际运作中保护外国债权人的利益。
专款偿债与受限制的财政权限
敕令要求将指定收入缴入债务金库,相关收支须留下报表与凭证。偿债资金不足时,金库可以经财政大臣要求国库补足;年终若有结余,则交还国家财政。第七条禁止它把资金用于信用、商业或工业经营,凸显其专门偿债机构的性质。
政府若要作出可能降低指定税收收入的变更,须取得多数委员同意;紧急举借例外贷款也受到委员同意及不得挪用偿债收入等限制。委员还能为维护债务担保,向新设的国际性法庭起诉财政行政机关。债权保障由此落实为对收入用途和财政决策的制度约束。
参考:[1]
与英法双重监督的区别
五月的设立并未平息各类债权人的争执。同年十一月,经英国持券人代表戈申和法国代表茹贝尔参与谈判,又形成新的安排:增设英法两名总监督,分别介入收入征集及财政监督,另设铁路与亚历山大港管理机构,并要求英国推荐一名债务委员。公共债务委员会与英法双重监督是相互联系、但职权和组成不同的机制。
美国领事法曼在1876年12月的报告中对新方案表示乐观;后续研究则指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财政困难仍然存在。1882年英国占领埃及后,英法双重监督被取消,公共债务委员会却继续限制英国单方面改动财政安排的空间。1876年的多国债务控制并未在设立时就等同于英国的军事统治。
占领后的债务争议与制度延续
1884年的偿债基金争议展示了委员诉权的实际用途。该年9—10月,一部分原定用于偿债基金的款项直接进入埃及财政部国库,委员会于是对政府、首相、财政大臣及有关行政官员提出诉讼。1885年3月17日列强达成的安排所附敕令草案第XXVI条,要求混合法庭不再受理这宗追索款项的案件;附加声明又明确,接受该条不等于承认挪用偿债基金合法。争议不是单靠占领当局命令解决,而被纳入国际财政谈判。
其后制度并未消失。1940年废止协定的序言追述,1885年3月18日伦敦协定将新担保贷款的偿付也交予债务金库,并由同年7月27日敕令实施。1904年11月28日第17号法律取代1876、1885年的敕令,委员会此后依新法运行。这些文件更替说明,原有权限能够经过国际同意重新安排,而非1882年英国占领就使机构自动终止。
1940年7月17日英埃签署废止安排,并依第9条在签署日生效。金库所持资金移交埃及政府,政府承接其义务,并继续把担保债、优先债和统一债的本息偿付列为财政资源的优先负担。埃及声明另以国家银行的专门贷款账户承办偿债。撤销国际管理机构因此不等于取消债务,而是改变资金管理和履约责任的承办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