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议会被解散后的钦颁

巴西帝国宪法由佩德罗一世于1824年3月25日在里约热内卢钦颁,是独立后建立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文件。其产生方式不同于制宪议会表决通过的宪法:皇帝先终止原有议会的工作,再将另行完成的文本付诸实施。

1823年11月12日,皇帝下令解散制宪兼立法议会,指责其违背誓言,并承诺提出一份更自由的宪法。翌日敕令设立十人国务委员会负责新方案。卡内罗·德·坎波斯,即后来的卡拉韦拉斯侯爵,在修订中发挥重要作用;新文本仍吸收了原制宪草案的一部分成果。

委员会文本末尾署1823年12月11日,颁布诏令则署1824年3月25日。诏令以地方市议会的支持说明提前实行的理由。征询地方议会与皇帝宣誓颁行,取代了原先所承诺的新制宪议会程序。

参考:[1] [2] [3] [4]

代议制度与皇帝的调节权

宪法规定国家为世袭、立宪及代议君主国,设置立法、调节、行政和司法四种权力。两院议会包括任期四年的众议院与终身参议院;参议员由省级选举形成三倍候选名单,再由皇帝选定。议会不是单纯的咨询机关,拥有立法、财政和追究大臣责任等职权。

第九十八条把调节权专属授予皇帝,宣称其目的在于维持各权力的独立、平衡与协调。第一百零一条据此赋予皇帝任免大臣、在规定情况下解散众议院并立即召集替代议院等权力。同时,皇帝还是行政首脑,兼具两种身份,使其在制度安排中占据优势地位。

参考:[1] [4]

公民保障与政治资格的边界

第一百七十九条列出公民的财产权、住宅保障、表达自由和请愿权等,并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及免费初等教育。第五条仍以天主教为国教,其他宗教的礼拜则限于私人或不具有外在庙宇形式的场所。权利条款与宗教特权由此并存。

选举采取间接方式,基层投票、担任选举人及成为议员分别受到收入等资格限制。出生于巴西的自由人和获释者可被列为公民,但获释者又被排除在第二级选举人资格之外。仍受奴役的人不在这项公民定义之内,因此对自由和法律平等的宣示并未带来普遍的政治参与或废除奴隶制。

参考:[1]

中央权威与宪政秩序的建立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省长由皇帝任命并可撤换;省级议事机构虽能讨论地方事务,却不能独立处理全国性事项。宪法因而确立了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而非各省作为主权成员组成的联邦。

拥护者把皇帝调节权及终身参议院视为防止政治动荡、保存独立国家的保障,反对者则认为它们压低了议会和地方的地位。1824年伯南布哥的赤道邦联运动反对新安排。两院议会到1826年才实际开始工作,也显示宪法颁布与各项机构展开运行并不同时完成。

参考:[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