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自由原则及例外
巴西独立后的禁运立法发生在英国外交压力和国内奴隶经济同时存在的背景下。1831年11月7日,总议会制定的法律由摄政政府以佩德罗二世名义批准,司法部记载的公布日期为11月15日。法律针对的是从帝国外输入巴西领土或港口的被奴役者,而不是一次性解放境内所有奴隶。
第一条宣布这类入境者自由,但保留两种例外:来自允许奴隶制国家、登记在船舶上并仍从事船上服务的奴隶;以及从外国领土或船只逃出的奴隶,后者可交还提出请求的主人并重新输出。对外国船员还须入境登记、出境核对身份,说明一般自由原则从一开始就附有保护外国奴隶主利益的限制。
追诉范围超出船长
输入者须承担把自由人置于奴役状态的刑罚,每输入一人另罚二十万雷斯,并支付将其送往非洲的费用。第三条将责任扩展至船舶指挥人员、明知用途而提供船舶或运费者、出资与协助登陆者,以及明知对方依法自由仍购买为奴的人。法律并非只惩罚某个孤立船长,而是试图触及交易和运输网络。
告发或协助截获非法输入者可以获得奖金,国家海军在巴西港口之外扣获贩运船,也适用处罚条款。然而,禁运并没有伴随对所有自由非洲人开放入境:第七条反而禁止非巴西籍的获释奴隶在港口登陆,并要求重新输出。这一排斥性条款显示,遏制贩运与认可黑人自由迁移并不是同一政策。
参考:[1]
1832年执行规则与身份申诉
1832年4月12日颁布的执行规章,把法律变为港口检查和司法程序。船只进出都须受检;没有警察检查的港口,由治安法官或代理人参与海关巡查。检查者应询问航程、货载、船主和航行目的,并注意船舶容量、储水等可能暴露贩运的迹象。
规则不只依靠海上捕获。若有人买卖新近来自非洲的被奴役者,法官可以调查其抵达时间、登陆地点及转手经历,必要时通过翻译询问。当事人自己也可向法官主张是在禁运后被带入巴西,触发官方调查,并要求所谓主人消除关于其身份的疑点。法律上的自由由此拥有可提出的程序依据,但能否真正获得保护仍取决于司法和行政执行。
参考:[2]
执行失败不等于法律从未存在
实际贩运没有因1831年立法而终止。国家档案馆的历史综述指出,非洲市场的价格、巴西咖啡种植业的需求以及当局缺乏有效镇压,共同维持了非法输入。该法后来常被称为“做给英国人看的法律”,这一称呼概括了执行落差,却不应被理解为它没有宣告自由或规定刑责。
1850年第581号法律仍明确援引1831年禁令和刑罚,同时加强船只扣押及海军司法安排。因此,1831年是确立禁止输入和自由身份的法律节点,1850年是镇压机制的重要强化;二者都不能替代1888年才到来的全面废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