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禁止输入到改变出生身份

1850年的尤塞比奥·德凯罗斯法着重打击输入被奴役非洲人的海上贸易,并没有废除巴西境内的奴隶制度。1860年代后半,反奴隶制团体的集体活动增强;据巴西国家档案馆研究者加布勒梳理,佩德罗二世于1865年要求拟订解放方案,次年关于奴隶母亲子女的提案尚未推进。

1871年9月28日,总议会制定、由皇帝名义下的摄政皇储公主批准的第2040号法律,通常称为“自由胎儿法”或“里约布兰科法”。第一条以法律日期划定出生界限:此后在帝国出生的奴隶母亲子女被认定为自由身份。已被奴役者并未因此普遍获释,法律处理的是新生儿身份与若干特定解放途径。

参考:[1] [2] [3]

自由身份下的监护和劳动负担

自由出生的儿童仍须留在母亲主人的权力之下,由其抚养至八岁。到八岁时,主人可以选择向国家领取60万雷亚尔补偿并交出儿童,或继续使用儿童的劳动直到21岁;三十日内不作声明,法律即推定选择后者。国家补偿也不是即时现金,而是年息6%、三十年期的收益证券。

儿童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出资,按剩余服务年限估值赎免劳动义务。如果刑事法院认定主人施以过度惩罚,服务义务可以提前终止。母亲获自由时,八岁以下子女原则上交还母亲;母亲被出售时,十二岁以下自由子女随母亲转移。法律一面保护部分亲子联系,一面保留主人对所谓自由儿童的长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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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国家也不等于免除劳役

对主人交出、遗弃或因虐待而被移出的儿童,政府可以安排经批准的机构照管。这些机构同样可以无偿使用儿童劳动至21岁,甚至出租其劳务,同时负有养育、为其积累一定财产及在服务期满后协助安置的义务。孤儿事务法官负责监督。

因此,儿童从私人家庭转入机构,并不自动获得自主选择工作和住所的能力。加布勒指出,1873年建立的皮奥伊省圣佩德罗·德阿尔坎塔拉乡村机构,就是面向自由出生儿童与获释者的农业教育设施之一。法律的教育、抚养语言与维持可支配劳动的安排,是同一制度的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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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基金、积蓄与赎身权

第三条设置解放基金,各省每年解放人数以可用资金为限。来源包括奴隶税、奴隶所有权转移税、彩票收益、罚款、各级预算拨款和私人捐赠。这不是无条件的集体解放,而是以经费与补偿为约束的逐年安排。

第四条允许被奴役者保有来自赠与、遗产等的个人积蓄,并在主人同意时积累劳动所得。积蓄足以补偿其估值时,本人有权要求获得自由;双方对金额不能达成协议,则交付估价。法律还允许经主人同意和法官批准,以不超过七年的未来服务换取第三方帮助赎身。它扩大了可以依法主张自由的途径,却没有使这些途径脱离财产估值和劳役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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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与渐进废奴的界限

第八条要求对帝国内被奴役者进行特别登记,记录姓名、性别、身份、劳动能力和亲子关系;自由出生儿童另立名册,教区神父还须保存出生和死亡记录。若因利害关系人的过错或不作为,在登记截止后一年仍未完成登记,相关被奴役者即被视为自由。这一期限从登记截止起算,而不是简单从法律颁布日起算。

法律也释放部分国家所属、王室用益、无主遗产和被遗弃的奴隶,但对其中获释者仍保留监督与劳动要求。它既削弱了奴隶身份的代际延续,也维护了既有主人和国家对劳动力的控制。评价其意义,必须同时看到自由身份与赎身权的扩张,以及儿童和获释者仍承受的约束;不能把法律上的“自由”直接等同于平等和充分的人身自主。

参考:[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