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地到共和国

博茨瓦纳独立指英国保护地贝专纳于1966年9月30日结束英国统治、成为主权共和国的转折。英国议会通过的独立法明确规定,自当日起,英国政府不再承担该领土的治理责任,英国女王对它的主权或管辖权一并终止。新国家定名博茨瓦纳,采取共和国而非以英国君主为国家元首的体制。

贝专纳自1885年起处于英国保护之下。其殖民行政中心长期设在南非境内的马弗京,这一安排并不意味着保护地属于南非;1965年,政府所在地迁往保护地内新建的哈博罗内。独立因此既改变对外法律地位,也使国家行政中心与本国领土相衔接。

参考:[1] [3]

宪法谈判与自治选举

1963至1964年的宪法谈判推进了自治安排,英国于1964年6月接受有关民主自治的建议。1965年3月举行的选举中,塞雷茨·卡马领导的博茨瓦纳民主党赢得31个民选席位中的28席,菲利普·马坦特领导的博茨瓦纳人民党取得其余3席。

这场选举先于独立,产生的是向新国家过渡的自治政权。卡马担任总理;其后颁布的独立宪法专门规定,独立日前的总理成为共和国首任总统,而不是在独立当天重新举行一次总统普选。

参考:[3] [2]

《博茨瓦纳独立法》于1966年8月3日获得御准,指定9月30日为独立日。《博茨瓦纳独立令》则于9月20日制定,其规定在9月30日到来前即刻生效,并将新宪法列为附表。议会立法、颁布宪制安排与实际独立,是这一过程中的不同法律步骤。

独立并未废除全部既有法律、解散所有机关后重新建制。独立令保留原有法律,但要求作出符合共和国宪制的调整;已有公职、司法人员及未结诉讼也获得过渡安排。原立法议会中的民选议员转入国民议会,政府资产、权利与部分义务随新国家机构承接。

参考:[1] [2]

总统、议会与酋长会议

1966年宪法确认博茨瓦纳为主权共和国,以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由总统和国民议会构成。当时国民议会包括31名民选议员、4名特别选任议员及总检察长,另对议长不具议员身份的情形作了规定。这套席位安排属于独立时的制度,而非此后历次扩充后的规模。

酋长会议另有咨询和提出意见的职责,可就相关法律与行政问题向国民议会表达意见,并不与国民议会享有同等立法权。新宪法同时列入人身、宗教、表达与财产权利保障。独立所确立的变化,既包括英国治理权限的终止,也包括将民选政治、总统职位和传统首领咨询机构纳入同一共和国宪制。

参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