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党安排与政府间协定

贝尔法斯特协议产生于延续约三十年的北爱尔兰冲突之后。1998年4月10日恰逢基督教受难日,因此它也被称为受难日协议。整个安排包含多党协议,以及同日由英国和爱尔兰两国政府签订的英国—爱尔兰协定,二者相互衔接,但参与主体和法律形式并不完全相同。

戴维·特林布尔领导的阿尔斯特统一党与约翰·休姆领导的社会民主工党是主要参与政党,新芬党、联盟党和进步统一党等也参与达成安排。民主统一党则反对协议,并未参加最后的谈判。因此,这是一项得到多数参谈力量支持的和解,而非北爱尔兰所有党派共同接受的决定。

参考:[2] [3]

协议承认,当时北爱尔兰多数居民希望继续留在英国,改变这一地位须获得北爱尔兰多数人的同意;若未来爱尔兰岛南北双方以民主方式同意统一,两国政府承担推动相应立法的义务。这既没有立即统一爱尔兰,也没有永久排除统一的可能。

同意原则与身份保障并行。两国接受符合协议定义的北爱尔兰人民选择英国身份、爱尔兰身份或双重身份,以及持有两国国籍的权利,并强调公共权力须公平对待不同传统。爱尔兰宪法第二、三条的拟议修改保留和平统一的愿望,同时以双方同意取代对北方地位的单方面决定。

参考:[1] [2] [3]

三层制度与权力分享

第一层制度针对北爱尔兰内部治理:按1998年方案选举108席议会,建立由首席部长、副首席部长及其他部长组成的行政机构,并设置跨社群支持规则。关键决定不仅涉及议会总体多数,也须依约定程序获得统一派与民族派的支持,以限制单一社群独占权力。

第二层通过南北部长理事会及执行机构,组织北爱尔兰与爱尔兰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的合作。第三层建立英国—爱尔兰理事会和政府间会议,处理更广泛的岛际关系及两国合作。这些机构的协商、授权和问责安排并不等于把北爱尔兰改为两国共同拥有主权的地区。

协议还把人权和平等保障、警务与司法改革、非法武器退出使用以及符合条件的囚犯提前释放纳入和平进程。囚犯安排与有关组织维持明确停火相联系;解除武装和安全体制调整则需要后续执行,并非签字当天已经完成。

参考:[1] [2]

公投认可与后续生效

1998年5月22日,北爱尔兰和爱尔兰分别举行公投。北爱尔兰投票者中超过七成支持多党协议;爱尔兰的投票则批准与该安排相关的宪法修正,赞成票超过九成四。两次投票相互配合,却不是全岛居民在同一法律程序中作出的一次表决。

6月25日,北爱尔兰举行新议会选举。协议预设议会先以准备性的过渡形式运作,立法、行政权力和有关跨境机构随后进入正式阶段。英国北爱尔兰事务部确认,协议于1999年12月2日生效。因此,1998年4月的达成与签署、5月的民意认可和之后的法律实施,是这一转折中不同的步骤。

参考:[1] [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