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部自治到单独独立

巴巴多斯在1951年实行成年普选,1954年建立部长制,1961年取得充分内部自治。1962年西印度联邦解体后,它一度尝试与较小的加勒比岛屿重新组织联合。这个方案未能实现,单独独立遂成为1966年宪制谈判的目标。

英国殖民大臣弗雷德里克·李在议会介绍谈判结果时说,巴巴多斯立法机关三个政党的代表都同意单独独立,但对新宪法的若干条款仍有分歧。参加伦敦会议的菲利普·格里夫斯后来回忆,政府党与两个反对党在会议上争论激烈,甚至一度担忧谈判中断。最终确定11月30日为独立日期,并不意味着各方对全部制度细节达成了一致。

参考:[2] [3]

《巴巴多斯独立法》于1966年11月17日获御准,指定11月30日为权力转移的日期。第一条规定,此后英国政府不再对巴巴多斯的治理负责,英国议会在指定日及以后通过的法律不再延伸适用于巴巴多斯。法律授权的政治身份由殖民地转为具有完整责任的英联邦国家。

独立法第一附表进一步取消殖民法律效力制度的限制。巴巴多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再仅因与英格兰法律或英国议会法冲突而无效;当地立法机关可以修改或废除已经构成本地法律的英国法,并获得制定具有域外效力法律的权力。这使立法自主具有明确的制度内容,而不只是一项象征性宣告。

国籍也作了相应调整。独立当天取得巴巴多斯公民身份的原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原则上失去原身份,但独立法为与英国及其余属地具有指定联系者规定了保留例外。国家身份改变并未使所有人的国籍经历完全相同。

参考:[1]

新宪制与行政延续

11月22日制定并提交英国议会的《巴巴多斯独立令》,使新宪法于11月30日生效。各党在独立会议上同意保留君主制,由伊丽莎白二世担任巴巴多斯女王,并由总督代表行使宪制职能。巴巴多斯以君主立宪国家身份独立,英国政府终止治理责任与继续共有君主是两个同时存在的安排。

独立令以过渡条款维持国家机器运作。原有参议院和众议院成员转入新宪制下的相应机构,政府部长、公职人员和法官继续任职,尚未结束的诉讼及判决执行另有衔接规定。既有法律经必要调整后继续适用,部分向枢密院提出的上诉也予保留。独立因此没有造成法律秩序整体失效,而是在延续行政人员与程序的基础上转移最终政治责任。

参考:[1] [2]

独立国家进入国际体系

埃罗尔·巴罗领导独立后的政府。11月30日,他以总理身份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吴丹,代表巴巴多斯接受《联合国宪章》义务,并承诺予以履行。这份声明于12月2日递交;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5(XXI)号决议接纳巴巴多斯为会员国。独立生效、提出国际承诺与获准加入联合国分别完成。

1966年的转折使巴巴多斯能够以自身名义承担国际义务,并在国内掌握完整立法权。英联邦成员身份、君主制度及部分既有司法联系得到保留,殖民统治的终结与制度连续性共同构成了这次独立的特点。

参考:[1] [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