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共和国与未结束的占领

奥地利国家条约签署发生在共和国重建十年之后。1945年4月27日成立的临时政府宣布恢复独立,随后重建议会民主制度,但苏联、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占领与盟国管制继续存在。奥地利政府能够治理国家,重大政治决定却仍受四国控制机构约束,国家机构的恢复与完整主权的取得因此分属两个阶段。

1947年开始的条约谈判长期受到冷战对立、德国资产处置及边界问题牵制。1955年4月15日的莫斯科备忘录形成突破:奥地利承诺争取实行瑞士式永久中立,苏联同意推动缔约与撤军。中立承诺和财产安排共同构成外交妥协,而正式国家条约还须由四个占领国与奥地利共同签署。

参考:[2] [3]

维也纳签署及政治条款

1955年5月15日,签署仪式在维也纳美景宫举行。奥地利外交部长利奥波德·菲格尔代表本国签字,苏、美、英、法四国的全权代表共同缔约。条约第一至第三条确认奥地利重建为独立、民主的主权国家,要求缔约国尊重其独立与领土完整,并禁止干涉其内政。

这种独立具有明确的战后边界与制度条件。第四条禁止奥地利同德国实行政治或经济合并,第五条确认1938年1月1日的国界。第六至第十条涉及人权、民主选举、解散纳粹组织及禁止其复活;第七条特别保障克恩顿、布尔根兰和施蒂里亚境内斯洛文尼亚与克罗地亚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母语教育,以及在相应行政和司法区域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规定。

条约还处理纳粹统治造成的财产剥夺。第二十六条要求返还自1938年3月13日起因种族或宗教原因被强制转移、没收或管制的财产与权利,并对无法返还的情形作出补偿安排。恢复国家主权由此与对受迫害者承担的具体义务并列。

参考:[1] [3]

资产交接与撤军机制

第二十一条免除奥地利因1939年9月1日以后欧洲战争状态而产生的战争赔款,但德国在奥资产是另一个问题。第二十二条及附件规定了这些资产的转移。苏联控制的有关企业、油田、炼油厂和奥地利境内多瑙河航运资产,依照莫斯科协议转交奥方;奥地利承担货物、原油和款项给付义务。条约附载的经济安排将部分企业资产的对价定为价值1.5亿美元的奥地利货物,分期交付。

结束占领也有具体程序。第二十条规定,条约生效时,1946年的盟国管制协定失效,盟国驻维也纳联合指挥机构停止行政职能;占领区协定则在撤军完成后终止。盟军与盟国委员会人员应尽可能在生效后九十天内撤离,最迟不得超过1955年12月31日。主权移交因而包含法律管制终止、军队撤离和财产交接等相互衔接的步骤。

参考:[1]

批准、生效与永久中立

签署之后,奥地利国民议会于6月7日一致同意条约,联邦议会于次日同意。各方批准书完成交存后,条约于7月27日生效,盟军撤离随后完成。签署日并不是条约生效日,国家主权安排的法律效力依据第三十八条及批准程序确定。

10月26日,奥地利议会另行通过永久中立的宪法性法律,宣布为维护独立与领土完整而自愿实行永久中立,并规定不加入军事同盟、不允许外国在境内设置军事基地。中立是促成1955年外交解决的重要承诺,却没有作为条款写入国家条约本身。国家条约结束四国占领的制度框架,中立法则规定奥地利此后的军事外交选择。

参考:[1]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