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草案、殖民地表决与王室公告

澳大利亚联邦成立,是六个自治殖民地在1901年转为联邦成员州、并建立一层共同政府的制度变动。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南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没有因此失去所有立法权,联邦与州之间的权限分配成为新国家组织的核心。

殖民地间不同的关税和交通制度,以及共同防务的需要,推动了联合运动。1891年及1897—1898年的制宪会议形成并修改宪法方案,随后由各地选民表决。1898年,新南威尔士虽有较多赞成票,却未达到法定的八万票门槛;1899年的新一轮公投推进了联合。西澳大利亚到1900年7月31日才投票同意加入,因而不是所有殖民地在同一天完成批准。

英国议会制定的《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于1900年7月9日获维多利亚女王御准。法案把宪法列为正文的一部分,并授权女王以公告指定成立日期;它还为西澳大利亚在同意后加入留下条件。9月17日的王室公告确认西澳大利亚已经同意,宣布六个殖民地自1901年1月1日起联合。法律获准、公告签发与联邦成立因此分别发生在不同日期。

参考:[1] [2] [3]

先有政府,再举行联邦选举

1901年1月1日,悉尼百年纪念公园举行联邦成立仪式,霍普顿伯爵出任总督,埃德蒙·巴顿成为首任总理。当日第1号《联邦政府公报》刊登霍普顿已经宣誓就职的公告,并记录巴顿、阿尔弗雷德·迪金等人获召成为联邦行政会议成员。公报同时宣布设立外交、总检察长、内政、财政、贸易与关税、国防和邮政七个部门,巴顿兼掌外交事务。

这个政府并非由一场已经举行的联邦大选产生。宪法为初创时期的行政运作预留安排,并要求联邦成立后六个月内召集国会。首届联邦选举在3月29日至30日举行,5月9日国会在墨尔本皇家展览馆开幕。成立日、选举日和国会开幕日,分别标志法律共同体、选民授权和议会运作的不同环节。

参考:[1] [2] [3]

共同权力与州的延续

宪法规定联邦议会由君主、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使创始各州拥有相同席位,最初每州六席;众议院主要按人口分配席位,同时保障每个创始州至少五席。这种设计把人口代表原则与较小州对平等地位的要求结合起来。宪法另列联邦行政和司法制度,规定最高法院的组织基础。

联邦议会获得对外及州际贸易、税收、防务、邮电、移民等列举事项的立法权。第106至108条则延续州的宪制、未被收归联邦的议会权力及既有法律;在合法的联邦法与州法发生冲突时,第109条使联邦法优先。联合不是把原殖民地政府全部撤销,而是在其上建立具有自身权限的联邦层级。

行政移交也有先后。依第69及86条,关税和消费税征管在联邦成立时转交共同政府,邮电、防务等部门的移交日期另由公告确定。第87条关于最初十年关税和消费税收入分配的安排,是对联邦使用这部分收入的限制,并不意味着联邦前十年没有相关立法权。宪法同时规定,未来政府所在地须在新南威尔士、距悉尼至少一百英里,选定之前国会在墨尔本开会。

参考:[1]

联合的范围与政治参与的限制

新联邦仍处在英国王冠体系之内。宪法保留总督代表君主的安排,原文本还规定王室对法律的保留与否决程序,以及部分向枢密院上诉的途径。1901年的联合完成了六个殖民地之间的政治重组,而非在同一日撤销所有帝国法律关系。

首届联邦选举暂沿用各州下院的选民资格,因此不同地区的参与条件并不一致。南澳大利亚和西澳大利亚妇女已取得地方选举权,得以参加1901年的联邦选举,其他州妇女尚无同样资格。原住民同样受到州法和实际登记条件的限制;参议院的历史专题记录,南澳大利亚麦克利角传教站确有原住民参与投票。

宪法原第51条第26项把各州原住民排除在联邦针对种族制定特别法律的那项权力之外,第127条又将原住民排除于联邦或州人口数目的相关计算。这些规定体现了新制度中的种族性排斥,但人口计算条款与选举资格并非同一规则。联邦成立建立了新的议会共同体,其政治成员资格和权利却远未平等覆盖所有居民。

参考:[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