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限独立到同盟谈判
英埃条约是英国与埃及王国于1936年8月26日在伦敦签署的同盟协定。埃及首相穆斯塔法·纳哈斯率领的代表团与包括外交大臣安东尼·艾登、驻埃及高级专员迈尔斯·兰普森在内的英国代表签署文件,试图重新规定两国间的外交、军事和行政关系。
1922年英国宣布承认埃及独立,却保留帝国交通、埃及防务、外国人及少数群体利益和苏丹四项问题,驻军与干预仍限制王国的自主权。1936年华夫脱党在选举中获胜,纳哈斯再度组阁。主要谈判先在开罗进行,埃及代表团包括多个政治派别,最后协议在伦敦落笔。它处理的是独立以后尚未解决的权力关系,而不是首次建立埃及国家。
结束占领的声明与驻军安排
条约第一条宣布英国军队对埃及的军事占领终止,第二条将双方外交代表提升为大使,第三条承诺英国支持埃及申请加入国际联盟。与此同时,第四至第七条确立同盟:双方不得缔结与同盟抵触的政治条约,遇到与第三国的争端须相互磋商;战争、迫近的战争威胁或预期的国际紧急状态下,埃及须向英国提供港口、机场和交通等设施,并采取使援助生效的行政与立法措施。
第八条另以运河防务为依据,允许英国在苏伊士运河附近驻军。附件规定平时陆军不超过一万人,空军不超过四百名飞行员,另配必要的行政和技术辅助人员。条约把这种驻扎界定为不构成占领,但英国依然掌握了重要的军事据点。
驻军迁移有具体工程条件,并非签字后立即全部撤走。埃及须建设营房、道路及其他设施;开罗等地英军的迁移与相关工程完成相联系,亚历山大附近驻军另有不超过八年的过渡期限。英国承担部分费用,埃及则负担主要建设责任。
苏丹与外国人特权的未决部分
第十一条延续1899年协定所规定的苏丹管理安排,总督继续代表英埃双方行使权力,英军和埃及军队均可参与苏丹防务。条文同时明确保留苏丹主权问题,因此既没有把苏丹正式划归埃及,也没有取消原有共管制度下英国占优势的实际控制。
第十二条承认保护埃及境内外国人生命与财产由埃及政府承担。第十三条及附件则把取消治外法权式特权制度列为目标,英国承诺支持埃及与其他享有特权的国家交涉。计划包括把领事法院的管辖权转入过渡时期的混合法院,最终再结束这一特殊司法制度。这是一条通向多边谈判和司法改革的路径,其他国家的既有权利并未仅凭英埃双方签字便全部消失。
批准生效与有限的政治成果
第十七条规定条约须经批准,并以交换批准书之日为生效日。双方于1936年12月22日在开罗交换批准书,签署与生效由此相隔近四个月。第十六条允许生效二十年后任一方要求修订,十年后则可经双方同意提前谈判;它不是一条规定二十年届满即自动失效的条款。
对华夫脱党政府而言,条约取得了外交地位、占领名义和外国人特权方面的进展;但运河驻军、战时义务及苏丹问题仍使独立受到约束。英国议会中艾登将协议解释为维持帝国交通并改善英埃关系的同盟,埃及国内则仍有不满英国影响和政府妥协的声音。1936年的制度变化因而兼有自主权扩展与军事依赖延续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