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铁路推动的重组
1914年1月1日,英国把北尼日利亚与南尼日利亚的殖民行政体系合并,建立统一的尼日利亚殖民地与保护国政府,由弗雷德里克·卢加德担任总督。拉各斯殖民地仍保持特殊法律身份,南北省区也保留各自的日常行政机构。这是英国殖民统治内部的重组,并非两个独立国家缔结联盟。
此前,拉各斯已于1906年与南尼日利亚合并行政。南方港口贸易和进口酒税提供了较多收入,北方行政、驻军及交通建设却依赖英国拨款。卢加德在1919年报告中把这种财政分割列为合并的主要理由之一:同属英国控制的地区,一边拥有海关收入,另一边却难以维持预算。
铁路也使分治成本更加明显。北方的巴罗至卡诺线路与从拉各斯向内陆延伸的铁路形成相互竞争的出海运输体系。统一线路管理和海关收入分配,因而成为行政合并前已经展开的工作。卢加德1912年同时获任南北两个政府的长官,1913年5月提出方案,获殖民部批准后,于次年元旦正式实施。
一个总督与三套地方机构
合并仪式与宣誓分别在拉各斯和宗格鲁举行。卢加德的元旦讲话宣布,中央总部暂留拉各斯;原北尼日利亚改为北方诸省,原南尼日利亚保护国改为南方诸省,各设一名向总督负责的副总督。拉各斯殖民地另设行政长官,直接联系总督。
铁路、海运、海关、军队、财政及邮政电报等部门纳入统一协调,一些部门在正式合并前已经集中管理。中央、南方、北方以及殖民地的秘书机构仍各有分工。统一政府还采用共同公报和行政规章,但旧有南北分界并未随总督职位的设立而消失。
这一组织方式把最高决策与财政联系集中起来,同时让副总督继续处理辖区事务。卢加德解释,交通不便、行政制度不同及法律尚待整理,使立即建立一套完全一致的地方机构不切实际。1914年的统一因此首先体现为同一最高长官和中央部门,而不是各地制度同步改造完成。
议事、立法与司法权力
新的行政议会由副总督、殖民地行政长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协助总督处理政务。另设的尼日利亚议事会吸收商贸、矿业和非洲地方社会的非官守成员,但它的职责是讨论和咨询,至少每年开会一次,并非掌握全国立法权的民选议会。
原有拉各斯立法议会的权限反而缩小,主要处理殖民地法律及其预算。保护国的法令由总督经行政议会审议后颁布;同时适用于殖民地和保护国的法律,要分别通过相应程序。由此,同一政府之下仍存在殖民地与保护国的法律区分。
司法重组设立统一首席法官和总检察长,同时调整最高法院、省级法院及地方习惯法庭的管辖。卢加德在报告中称,整理合并南北旧法耗费数年,1917年才出版汇集有关规章和命令的卷册。奥沃拉德的研究指出,这一法律整合仍由殖民当局主导,英国官员对哪些地方法律可以获得承认拥有决定性的裁量。
官方成效叙述与拉各斯的批评
卢加德把合并描述为协调发展和改善治理的办法,但拉各斯报界对扩张的行政权力有不同评价。1919年6月,《拉各斯周报》在欢迎休·克利福德接任的社论中,要求恢复立法议会对保护国的权限,增加非洲非官守成员,并把司法机关从行政控制中分离出来。
该报还要求扩大律师进入各级法院的权利、保障上诉,并废除它认为缺乏实效的尼日利亚议事会。这些诉求来自反对卢加德统治方式的报刊立场,不代表殖民地所有群体的一致意见,却揭示了统一机构背后的代表权和司法保障问题。
行政合并把南北纳入共同的殖民财政和最高权力结构,也留下持续分区治理和不对等参与的安排。1914年的变化确立了此后尼日利亚政治发展的重要行政框架;它没有在当时产生由当地民众共同决定的国家宪制,也未结束英国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