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位继承与贸易市场的交换

1707年的联合不只是君主称号的改变,而是把两国纳入同一王国和同一议会的制度重组。对安妮女王的政府而言,确保两地王位沿汉诺威新教继承序列传递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对苏格兰谈判代表而言,取得进入英格兰及其殖民地市场的机会,是支持联合的重要经济理由。

正式谈判于1706年4月在伦敦白厅的科克皮特政府建筑内展开。两国委员分处不同房间,以书面提案交换意见,而非逐项面对面辩论。双方迅速就共同王国、共同议会及继承问题达成基础共识,随后处理税收、货币、度量衡、私人权利及议席分配。苏格兰法律制度的保留和部分税项的豁免,也是协议能够推进的条件。

参考:[2]

两地议会分别批准

谈判产生的二十五项条款仍须两国分别立法批准。苏格兰议会自1706年10月展开审议,场外存在广泛抗议,一些地区发生暴力冲突。宫廷派在女王高级专员昆斯伯里公爵主持下组织多数,并获得以蒙特罗斯、罗克斯堡等人为首的独立派支持。爵位、职位、养老金及拖欠款项的支付,也被用于巩固支持;联合并非社会意见一致的结果。

1707年1月16日,苏格兰批准联合,并把保障长老会制度的法案纳入批准安排。安妮随后向威斯敏斯特议会提交条款。英格兰上议院的部分托利派担忧宪制及英格兰教会地位,但未能阻止通过;女王于3月6日批准英格兰法案。其正式纪年仍可能写作1706年,因为当时英格兰法律纪年的新年从3月25日开始,这不是另一场联合。

参考:[3] [4]

5月1日改变了什么

联合条款第一条规定,两国自1707年5月1日起合为大不列颠王国;第三条规定共同议会。苏格兰获得上议院十六名贵族代表及下议院四十五名议员的席位,而不是保留一个与威斯敏斯特并列的国家议会。王位继承亦统一于新教继承安排,天主教徒在当时条款中被排除。

共同立法并不意味着所有制度立即英格兰化。第十八、十九条保留苏格兰既有法律及主要法院,同时规定联合议会在相应条件下可作调整。涉及私人权利的法律变更须以苏格兰臣民的明显利益为依据;司法机关继续设在苏格兰。苏格兰王权礼器和档案也留在当地。教会保障另经立法纳入联合条件,使议会合一与宗教制度差异同时存在。

参考:[1] [3] [5]

市场开放及其代价

联合使臣民在共同王国及其海外领地的贸易、航运中获得相互通行的法律地位,并推动关税、货币和度量衡统一。与此同时,苏格兰须承担新的财政义务。第十五条规定398,085英镑10先令的补偿金,即 Equivalent,用来处理苏格兰因共同税制承担英格兰既有债务的补偿等问题。

这笔款项的用途包括偿付苏格兰非洲与印度贸易公司的投资及利息、处理政府欠款,并支持渔业和制造业。因此,它既涉及达连殖民计划失败后的投资者利益,也属于财政整合安排,不能全部等同于秘密贿款。1707年确立的是权力、税负及市场准入的新框架,而不是承诺在生效当天消除经济差距或政治反对。

参考:[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