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区域同盟的结合
普鲁士1818年的关税改革及随后与周边邦国的协议,是同盟形成的重要背景;与此同时,南德意志存在巴伐利亚与符腾堡的关税联合,中部诸邦也曾试图组织不同的贸易安排。德意志关税同盟不是1815年德意志邦联自动产生的全国税制。
1833年3月22日的条约把普鲁士—黑森与巴伐利亚—符腾堡的关税体系连接起来,萨克森及图林根诸邦随后以协议加入。条约第四十一条规定183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安排期限和续约机制。因此,签约年份与共同关税实际运行的年份应分别表述。
关税自由的内容与边界
1833年条约以共同关税和贸易体系为核心,取消原有两大关税联合之间的进出口及过境税,要求对外征税法律相协调。但盐、纸牌等专卖品,以及各邦税负不同的特定产品仍有例外或补偿税,不能理解为所有交易立即完全免税。
共同收入按约定扣除费用后,主要依参与地区人口比例分配。各邦仍管理本地海关及征收事务,诸如地方消费税、道路和桥梁收费,并不全部进入共同收入。统一的是特定财政和贸易规则,而不是整个财政、行政或司法体系。
参考:[1]
成员与疆域逐步变化
同盟的范围通过后续条约扩大,巴登、拿骚和法兰克福在1830年代加入,卢森堡于1842年加入,汉诺威等北部地区于1854年进入。部分小邦通过与较大成员的关税联系间接参与,不能只按独立邦国数目理解其结构。
奥地利不属于这一同盟的成员。另一方面,卢森堡虽加入关税体系,却未因此成为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一部分;汉堡和不来梅又在成为帝国成员后仍暂处于关税区之外。这些例子说明,关税边界与国家边界不必重合。
参考:[2]
从政府协商到关税议会
早期共同规则的修改强调缔约方一致同意。1867年新条约建立关税联邦参议会和关税议会,由北德意志邦联的机构加上南德意志相关代表组成;两院多数决的共同同意可以形成同盟法律。关税议会包括北德意志议会议员和南德意志选出的议员,但权限限于条约指定的关税、税收和贸易事项。
1871年帝国建立后,原同盟的主要职能转由帝国机构承担。关税合作降低了跨邦贸易障碍,也形成持续协商和财政联系,却没有在1834年就消灭诸邦主权,更不能以最终统一的结果倒推所有成员一开始便追求同样的政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