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入与地方权势
“柴明达尔”来自波斯语的土地及持有之意,但历史上的权利不止一种。以孟加拉为例,柴明达尔处于国家与实际耕作者之间,掌握收租、纳税及地方管理的权利,有些还拥有武装和社会威望。不能仅凭名称就断言他们始终拥有土地的全部产权。
在莫卧儿体制下,相关地位虽常由家族延续,继承人仍须得到政府认可。权利与服务、行为及上缴收入联系在一起;歉收或灾害时也可能请求减免。因此,这是一种政治和财政关系,而不是只有地主与佃农的私人契约。
1793年固定了什么
东印度公司取得孟加拉等地税收权后,曾尝试不同征收办法。1793年的永久地税法令将已经议定的国家征收额固定下来,允许柴明达尔及合法继承人按照该税额继续持有地产。法令的“永久”首先针对向政府缴纳的额定税收,不等于农民此后不会遭遇租额变动。
殖民制度以可以继承、买卖和抵押的产权重组这些地方权益,并以法院保障相关法律关系。与此同时,严格的定期纳税义务使欠缴者的地产面临拍卖;产权强化与失去地产的风险是同一安排的两面,原有家族并非都能保住土地。
旧制度的延续还是新产权
永久地税制既使用已有柴明达尔,也改变了他们与国家的关系。这使研究不能简单在“完全照搬欧洲”与“原封不动保留莫卧儿制度”之间二选一。产权法律、司法保护、国家财政与乡村权势在这里重新组合。
蒂尔坦卡尔·罗伊强调,公司政府面对的信息不足和稳定军政收入的需要,是理解长期地权争论的重要线索。这与主要从欧洲土地思想解释改革的研究重点不同。无论采取何种解释,都须把国家固定收入的目标,与农民实际承受的租佃压力分开考察。
参考:[3]
独立后的土地改革议题
印度独立后,取消柴明达尔中介权成为土地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1949年9月的制宪会议讨论显示,废除制度、是否赔偿、由谁决定赔偿以及法院能否审查相关法律,是相互牵连而不完全相同的问题。
议员提出的方案包含把所有权或稳定占有权转向耕作者,同时为征收中介权安排法律保障。辩论证明,政治上承诺废除旧制度,不等于土地已在同一天完成转移。具体改革必须通过地方立法和执行,也不能由印度的制宪讨论推定整个南亚采取了相同路径。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