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职业到大学讲授

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在牛津学习,1746年取得出庭律师资格。他的早期执业并不显赫,却在万灵学院及大学事务中承担教学、财务和出版相关工作。法律知识的整理能力,同他重视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工作方式密切相连。

1758年,他成为牛津首任维纳英国法教授。其重要性不在于此前英国无人研究法律,而在于把英国法的系统讲授推进大学教育。1761年起他也担任议员,1770年进入高级法院任职,后来长期在普通诉讼法院审判案件。教学、写作与司法经历彼此相关,却不能把书中的每项主张都视为一项判决。

参考:[1] [2]

《英国法释义》的组织方法

《英国法释义》四卷于1765至1769年陆续出版,主要由牛津时期的讲授发展而来。面对判例、惯例和制定法构成的复杂材料,布莱克斯通试图提供一种有次序、可以连续阅读的解释,而不仅是供律师逐条查找的案件索引。

以原书关于个人权利的论述为例,他先说明自然状态与社会中权利的关系,再讨论人身安全、自由和财产,并列举司法救济、请愿等保障手段。这种由原则进入类别,再说明保护机制的写法,使读者能够把不同法律规则放进共同框架,理解其相互位置。

参考:[3] [4]

解释法律,不等于制定法典

布莱克斯通把法律与自然法、社会保护以及个人服从公共规则联系起来。他赞赏英国政体中不同权力部分的平衡,这不仅是对规则的罗列,也包含对现存制度的评价。因此,阅读《释义》须区分当时法律材料、作者的体系化安排及其规范性判断。

该书没有因为流传广泛就成为议会制定的统一法典。它解释和组织英国法,却不能以作者文字代替每项规则的具体法律来源。同样,书中宣示的自由也不意味着18世纪所有居民已经享有完全相同的社会地位;宏观权利语言与具体身份制度,应分别考察。

参考:[3]

跨越大西洋的书籍影响

《释义》很快进入北美法律教育和政治讨论。克雷顿大学馆藏说明记录,罗伯特·贝尔于1771至1772年在费城印行首个美国版,以英国第四版为底本。这种实物版本证据,说明影响不仅表现为后来对作者的赞誉,也通过印刷、订阅和读者使用发生。

美国制宪与法律修订者引用布莱克斯通,并不意味着他们照搬英国全部制度。更准确地说,这部书提供了论述权利、国家和法律的共同资源,读者可以采纳、调整或反驳。布莱克斯通的持久地位,主要来自使普通法获得清晰可传授的结构,而非亲自创造了整个英美法律传统。

参考:[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