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干事与专业工作人员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秘书处包括总干事及所需技术、行政人员。总干事由卫生大会根据执行委员会提名任命,担任组织的主要技术和行政负责人。秘书处因而是一套持续运作的人员组织,区别于成员国定期开会作出集体决定的治理机构。
参考:[1]
让技术资料与项目持续运行
秘书处把技术知识、报告、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联系起来,为成员国合作提供持续支持。总部、区域办事处与国家层级的办公室分别面对不同工作环境,国家项目还需要当地机构与合作伙伴参与。国际卫生行动由这些联系实际展开,既有共同目标,也需要适应各地资源和卫生系统的条件。
参考:[3]
人员规章约定责任与条件
工作人员的任用和管理需要遵守卫生大会制定的人员条例,总干事可据此制定相应规则。条例处理职责、权利、义务与服务条件,使专业工作置于可持续的行政框架中。组织的技术能力不仅取决于个人知识,也同招聘、管理和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共同制度相联系。
参考:[2]
国际公务员的独立职责
组织法要求总干事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寻求或接受外部政府等权威的指示,成员国也承诺尊重其国际性质。这一制度要求同成员国共同治理并存:政府通过规定渠道决定政策,秘书处按组织授权工作。理解这种分工,能够区分技术行政活动、政府间协商和国家自身的卫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