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任职与改革主张
王安石字介甫,抚州临川人。进士及第后,他先后在淮南、鄞县、舒州、常州等地任职。《宋史》记他在鄞县兴修堤堰、疏治水塘,并把仓谷贷给民户,收回后再更新储粮。水利、农业和地方财政因此很早就进入了他的行政经验。
1058年,他向宋仁宗上长篇奏书,讨论财力、风俗和人才不足。他认为改革应把握先王制度的用意,再根据当时的条件调整办法;国家财政的改善也要依靠生产和管理。后来主持新法时,人才选用、财政组织和社会制度仍是他反复讨论的问题。
参考:[1]
神宗朝执政与论辩
宋神宗即位后召王安石入朝。1069年,他出任参知政事,参与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随后推动青苗、免役、农田水利、市易等新法。改革试图重新组织贷款、劳役和部分市场事务,也改变了中央与地方官员处理财赋的方式,朝廷内外的支持和反对随之持续。
《答司马谏议书》保存了王安石对批评者的回应。他把依皇帝命令议定法度、为国家理财解释为正当职责,并逐项反驳侵官、生事、征利等指控。1074年罢相后,他一度重返政府,后来再度离任,居于江宁。1086年去世时,新法的取舍仍在继续。
经学与散文中的求证
王安石与同道解释《诗》《书》《周礼》,形成在学校和科举中受到重视的新义。经学研究与他的政治活动相互联系:怎样理解古代制度,会影响官员对现实政务的判断。晚年他还撰写《字说》,从文字解释继续展开其思想。
《游褒禅山记》则从一次持火入洞的经历谈志向、力量和外在条件。文章末尾回到一块字迹磨损的旧碑,指出传写和解释会发生讹误,读书应深思并审慎取证。这样的写法把具体见闻转成论述,展示了其政治著述以外的文学和思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