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参与决定,与大学是否自治
共同治理首先处理大学内部的权力构成:哪些群体能够选举代表、进入议事机构,并对校务行使表决权。教师、学生和毕业生是常见参与群体;科尔多瓦国立大学的现行章程还明确纳入非教学人员。这里的“共同”并不意味着所有人直接表决每一项事务,也不必然意味着各群体席位相等。
大学自治则涉及大学相对外部权力的自我管理空间;学术自由涉及教学、表达和批评的权利。乌拉圭共和国大学组织法分别规定自治与教学、意见自由,另以组织条款确定代表机构。三者可以互相支持,却是不同制度问题。一次学生抗议即使影响校方决定,也未必已经改变正式的代表资格和决策权限。
1918年:从教授主导走向学生参与
科尔多瓦1918年改革的关键,不仅在于更换大学负责人,还在于重新界定谁有资格治理大学。5月的马蒂恩索改革扩大了教授的参与,却没有把学生纳入相同的治理位置。6月的校长选举冲突使学生进一步质疑教授集团对权力的控制。
6月21日发表的《开篇宣言》主张大学民主,并把学生视为大学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份政治宣言提出了正当性要求,并不是一套可以直接套用到各校的席位分配表。10月萨利纳斯主持的改革确立正职教授、候补教授与学生的参与,同时推进自由讲授等措施。今天所见教师、学生、毕业生乃至非教学人员共同参与的格局,不能全部倒推为1918年已经完整定型。
科尔多瓦:代表席位与加权选举
科尔多瓦国立大学现行章程把全校治理分为大学大会、最高委员会和校长,学院层面则有理事会与院长。学院理事会的群体代表席位分别为教师9席、学生6席、毕业生2席、非教学人员1席。全校最高委员会还包含院长等成员,因而不能仅凭某一群体的代表席位判断全部权力结构。
校长与副校长采用联合候选、直接秘密投票,但结果按群体加权:教师各类别合计49%,学生34.5%,毕业生9%,非教学人员7.5%。这区别于把所有选票简单合并计数。最高委员会一般决议则按出席成员绝对多数通过,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章程要求委员依自身判断行事,不受命令性委托约束。代表来自特定群体,并不等于只能机械执行该群体的指令。
参考:[3]
乌拉圭:三类成员与分层权限
1958年颁布的乌拉圭共和国大学组织法提供了明确的后续案例。其学院理事会由院长、5名教师代表、3名毕业生代表和3名学生代表组成。全校中央理事会则包括校长、学院等单位的代表,以及全校成员大会选出的9名代表;这9席由教师、毕业生、学生三类成员均分,而不是整个中央理事会一律三等分。
全校成员大会按各学院教师3人、毕业生2人、学生2人组成,承担选举与咨询职能,并选举校长。日常全校管理由中央理事会承担。课程计划由学院提出、中央理事会依程序批准;学院预算方案同样送交中央审议。参与者进入不同机关,并不意味着各机关拥有相同职责。
参考:[4]
共同治理是一组规则,不是统一比例
这两个案例表明,判断共同治理不能只看“学生参与”这个名称。科尔多瓦以四类成员和加权校长选举体现内部平衡;乌拉圭的制度则突出三类成员及选举、咨询、管理机关之间的分工。席位分配、选举办法与决策权限共同决定参与的实际形式。
因此,共同治理可以成为大学自治的内部组织方式,却不会自动消除教师、学生与毕业生之间的利益差异。它把这些差异引入有代表资格、议事程序和职责边界的校务机关,使参与不只依靠临时动员。具体大学是否采用这一制度,以及如何实施,仍须由其法律和章程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