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六方建国到七个成员
1971年12月2日,阿布扎比、迪拜、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和富查伊拉组成联邦。最高委员会以各成员统治者为成员;统治者缺席或不能出席时,由本酋长国的代理统治者代行。这种成员资格依附于酋长国统治职位,并非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1972年2月10日,最高委员会一致同意哈伊马角加入,成员范围随之扩展到七个酋长国。加入决定体现该机关在联邦边界与成员资格上的实际职能,但委员会本身不是七个独立国家另设的国际组织:宪法将它列为共同主权国家的联邦机关。
一酋一票与实质事项的特别多数
宪法第46条规定,每个酋长国在委员会讨论中有一票。第49条进一步区分程序问题与实质问题:程序问题按多数表决,实质问题须有五名成员赞成,而且其中必须包括阿布扎比和迪拜。这里的“五票”不是任何五个成员均可组成,两个酋长国各自的支持都是必要条件。
这种规则同时防止单个成员独自决定联邦政策,也使阿布扎比、迪拜拥有阻止实质决定的特殊地位。委员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会议不公开,并由总秘书处提供支持。宪法上的集体决策不等于人口比例代表制,也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都必须七方一致。
总统选举、政策与法律批准
最高委员会制定宪法划归联邦事项的总体政策,批准联邦法律、年度预算与决算,并批准有关法令和国际条约。总统任命总理及最高法院法官等重要事项,也须按宪法取得委员会同意。总统签署公布法律与委员会批准法律,是同一宪制流程中的不同环节。
1971年,成员统治者选举阿布扎比统治者扎耶德为总统、迪拜统治者拉希德为副总统。2015年宪法汇编第51—52条规定从委员会成员中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后来官方在线文本还增列总统提名另一名副总统、经委员会同意后任命及分配职权的程序。因此,早期“一名副总统”的条文不能不加时间限定地当作全部后续制度。
1996年,最高委员会批准使临时宪法永久化、确定阿布扎比首都地位的修宪安排。这个事例说明,它不仅承担日常政策批准,也是联邦制度调整的核心参与机关。
与内阁、国民议会及地方政府的分工
部长会议即联邦内阁,是办理联邦内外事务的行政机关,在总统与最高委员会监督下组织执行政策、编制预算并提出法案。最高委员会不是由各部部长组成的内阁;部长对总统与委员会负有政治责任,也不意味着统治者亲自承担每一项部门业务。
联邦国民议会则是另一机关。它审议法案,可提出修改或否决意见;法案仍须经过宪法规定的后续批准与公布程序。国民议会的议席分配也不同于最高委员会的一酋一票,不能因两者英文都含“Council”便混同。
最高委员会地位最高,并不表示地方政府的全部权限已经转移。宪法第120—121条划定联邦的立法和行政领域,第122条保留未专属联邦的成员权限。统治者一方面管理本酋长国,一方面通过最高委员会参与共同国家事务,使地方权力与联邦决策在同一批政治领导者之间相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