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代表机关而非议会主权
第一届国家杜马在1906年开幕,是1905年政治危机后代表制度实际运行的开始。这里的“国家”区别于地方城市议事机关;其1906—1917年的四届历史也不是后来同名下院不中断的法律存续。单次开幕仪式之外,更重要的是它如何在保留皇权的制度中长期处理法律、预算和行政质询。
1906年《国家根本法》一方面保留皇帝的最高权力,另一方面以第86条要求新法律得到国家杜马、国务会议同意并经皇帝批准。两院有同等立法地位,杜马不能单方面把决议变成法律。部长由皇帝任免并向皇帝负责,这与由议会多数决定政府存续的责任内阁不同。
不平等选举与日常议事
早期选举按土地所有者、城市、农民及工人等组别进行,并存在多级选举和财产门槛;不同组别并不享有相同代表权。妇女、未满25岁者等被排除。1907年选举制度进一步向土地所有者及富裕城市选民倾斜,部分边疆地区的代表权也被削减。民选身份因此不意味着平等普选。
杜马内部通过党团协调、常设及临时委员会审查法案,再进行全体会议的多轮审议。预算、财政、质询等委员会使议会工作不仅是公开演说。议员提出立法倡议还须满足联署要求,代表机关的政策影响既取决于法定权限,也取决于能否在委员会和党团之间形成多数。
参考:[2]
解散权、紧急立法与财政界限
根本法第101条规定议员任期五年,第105条却允许皇帝在期满前解散杜马,并同时指定新选举及召集日期。1906年的第一届和1907年的第二届都在短期内结束。频繁改选没有解决君主政府与代表机关对政治责任、土地及改革方向的分歧。
第87条允许杜马停会时,以紧急措施处理本应经过立法的事项,但明令不得借此改变根本法、两院组织或选举规则;复会后两个月内须提出相应法案,否则措施失效,两院拒绝时也不能继续。这既为行政权提供旁路,又为其设置文本上的边界。
杜马的预算权同样并非完全支配国库:国家债务等既有义务不能任意削减;新预算未获批准时,上一份预算可以继续作为支出依据;战争需要还有特别拨款程序。代表机关能够讨论财政,并不意味着政府一旦失去预算多数就必然无法运作。
第三届的较长期合作与冲突
1907—1912年的第三届经历五个会期。十月党位处政治中间,可以与右派联合,也可以同立宪民主党等力量合作,因而成为决定多数的重要力量。它比前两届更能维持日常立法,但这种稳定与1907年更偏向财产阶层的选举安排相伴。
第三届审议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等重大议题,也没有彻底消除与皇权及上院的冲突。1911年西部地方自治议案遭国务会议阻挡后,斯托雷平促使两院短暂停会,再以第87条推进措施;杜马主席古奇科夫为此辞职。这一事例表明,存在议会与形成稳定的宪政合作仍是两回事。
第四届、战争与制度终结
1912年选出的第四届在大战期间面对不定期召集和行政机关绕开日常议事的压力。1915年军事实绩恶化后,若干党团联合组成进步联盟,要求建立获得社会信任的政府。它并不包含全部政治派别,也未能使内阁立即转向对杜马负责。
1917年二月革命期间,正式议事被中止,一部分议员通过私人会议建立临时委员会,并参与临时政府的形成。此后议员及临时委员会的活动,不能等同于原帝国杜马已经恢复法定全体会议。临时政府最终在俄历10月6日、公历10月19日正式解散第四届杜马。帝国时期的代表制度至此结束,其经验既包括公开立法参与,也包括不平等代表权和行政权持续占优的限制。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