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层的土地权利
17世纪法国殖民者在圣劳伦斯河谷建立的领主制度,将土地配置、农业开发和社会等级联系起来。王权及获授权的殖民公司授出领地,领主再向农户授予耕地。1627年成立的百人公司推动了这一安排;领主既有贵族,也有宗教团体,后来还包括购买地产的商人。
农户称为censitaires,取得的土地可以经营、转让,但须履行随土地附着的义务。领主的上级权利与农户的实际占有并存,因此不能把农户等同于没有财产权的农奴,也不能把领地理解为领主随意支配全部土地的现代农场。
参考:[1]
地租、磨坊与领主义务
农户每年缴纳象征领主权的cens,以及以货币或实物支付的rente;出售土地还涉及转让费。领主享有磨坊特权,农户须到指定磨坊磨粮并付费,有时也承担劳役。各项负担使领主能够分享农业产出,农户则可能抵制超额征取。
领主同样负有义务:向王权表示效忠,报告领地、农户和已耕面积,向申请者授地,并建造维护磨坊。殖民政府借此监督开发,但授地不等于成功移民;早期许多世俗领主招募新移民的成绩有限。
参考:[1]
英国统治下的延续
1774年《魁北克法》第VIII条让财产和民事权利争议继续依加拿大原有法律习惯处理,为领主土地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法律支撑。第IX条同时排除已按英国自由普通保有制授出的土地,显示殖民地内部并非只有一种土地制度。
领主身份由地产及其附属权利维系,并不专属于法裔。地产买卖、继承和分割让所有者不断变化。英国统治的到来改变了政治主权,却没有立即消除领主与农户之间的债权和地产关系。
废除之后仍需赎租
1854年废除领主制度时,立法者同时保护并补偿领主的既有财产权。农户可一次赎清部分租负,也可继续按年支付;未授予农户的土地则留在原领主手中。法律身份的改变与实际负担的终止,因而并不同步。
1935年设立的赎租机构推动清理残余义务,1940年成为领主直接收租关系终止的重要界点。此后部分居民仍以地方附加税偿还赎租款,直至1970年。土地制度的遗产由领主权转为私人地产、债务和地方财政安排,远比单一的废除年份更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