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代表机关与联邦结构

1871年3月举行帝国议会选举,3月21日在柏林开幕并召开组织会议。它承接北德意志邦联议会的制度经验,纳入南部各邦代表,最初有382名议员。1871年宪法规定帝国法律需要帝国议会与联邦参议院双方多数同意:前者来自选举,后者由各邦政府派代表组成。

帝国首相由皇帝任命,而不是由帝国议会选出。依原宪法,议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选举议长、审查议员资格,并可以提出法案、转送请愿。帝国议会作为政治机关,也不等同于后来1894年启用的同名建筑;在新楼建成以前,它已经持续开会多年。

参考:[1] [2]

选举权与代表差异

宪法规定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具体选举法将资格授予年满25岁的德国男性,同时排除现役军人等群体;妇女没有选举权。单议席选区实行绝对多数,当无人过半时,由领先两名候选人进入决选。

人口迁移和城市化又使代表权出现另一种差异。选区边界长期不随人口变化调整,工业城市选民显著增长后,仍与人口较少的地区同样只选一名议员。形式上的一人一票,因此没有消除不同地区选票影响力的悬殊;国家统一后的社会变化也进入了选举制度之中。

参考:[1] [2] [3]

法律、预算与公共政治

帝国议会可以拒绝政府法案,参与确定预算,却没有在1871年原宪法中获得通过不信任表决直接罢免首相的制度。提前解散也有程序条件:联邦参议院须作决议,并取得皇帝同意。军费安排和多年财政承诺,进一步影响了年度预算权的实际运用。

议会仍是公开政治的重要场所。会议实录能够刊载,议员参与社会保险等法律制定,政党藉竞选和议会发言扩大影响。1912年,社会民主党获得34.8%的选票和110席,成为最大党团。它所体现的群众政治,并未自动转成同等程度的内阁权力。

参考:[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