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街区为单位的信贷排斥
红线划区是美国住房与信贷史上的一种歧视性做法:金融机构因某地区居民的种族、肤色或族裔来源,回避该地区、阻碍居民申请贷款,或拒绝提供信贷。它不是一次单独发生的事件,也不以实际绘制红线为必要条件;关键在于把居民群体身份转化为地理性的金融排斥。
红线划区与限制房屋入住者种族的契约、住宅隔离及土地用途管制相互联系,但并非同一种制度。前者主要关乎资本能否进入某个街区,其他措施则可能直接限制谁能居住、房屋如何使用。把它们统称为一张地图的后果,会掩盖不同机构和规则的作用。
新政时期的机构与分级地图
大萧条期间,住房贷款违约促使联邦政府介入住房金融。1933年成立的房主贷款公司(HOLC)主要收购陷入困境的既有抵押贷款,再向原借款人提供较宽松的再融资;1934年成立的联邦住房管理局(FHA)则为私人贷款提供保险,推动住房融资和新住宅建设。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HOLC于1930年代中后期开展城市调查,把街区评为A至D级,并将最低等级D涂为红色。评级不仅涉及房屋状况和市场价格,也纳入居民种族等信息。地图因此是研究歧视性估价的重要材料,却不等于每笔贷款的审批记录;HOLC的大部分紧急再融资在制图项目展开前已经完成。
估价规则中的种族观念
联邦住房管理局1938年修订的《承保手册》直接展示了歧视如何进入技术规则。第937段将同一社会阶层和种族持续居住视为街区稳定的条件,并把居民构成变化与价值下降联系起来。这是当时机构采纳的偏见,不是关于不同人群能力或价值的客观判断。
手册第934段强调土地契约限制对街区的保护作用;第980段进一步建议,新开发地区采用长期、覆盖整个地块的限制性契约,其中包括禁止预定种族以外的人入住。街道、地形、分区和契约于是被一并放进风险评估。联邦保险资格所依据的规则,能够把原有居住隔离转化为取得优惠住房融资的门槛。
参考:[2]
法律转变与历史解释的分歧
1968年《公平住房法》和1974年《平等信贷机会法》改变了反歧视的法律框架。美国司法部将因居民种族等因素而排斥某地区的信贷业务列为执法对象。法律禁止与歧视消失并非同一回事,历史形成的房产和街区差异也不能据此视为自动消除。
长期后果的研究尤其需要区分地图、贷款实践和既有隔离。阿伦森、哈特利与马祖姆德将历史评级边界和人口普查资料相比较,并处理制图前已有差异,认为较低评级对住房拥有率、房价及居住隔离产生了长期影响;他们也说明,边界研究主要识别邻近地区的局部效应。
菲什巴克等人则依据巴尔的摩、皮奥里亚和格林斯伯勒的实际贷款记录指出,FHA在HOLC地图完成前已经限制城市内部低收入地区获得保险,随后贷款分布也没有明显随制图改变。两项研究对地图的独立作用及传导机制存在解释分歧。后者并未否认住房歧视,而是要求把FHA自身政策、HOLC的不同职能与地图的证据价值分别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