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的次序与比较对象
A:B与B:A一般不是同一个比。例如2:3与3:2分别表示相反方向的比较。采用相同的正单位计量同类量时,改变显示单位不会改变比;但两个量若分别用了不同单位,须先统一尺度。
卷五定义三限定比中的两个量属于同类,例如长度比长度、面积比面积。这种历史框架不同于现代用距离除以时间构成速度等带量纲的比率,不能把后者的所有运算直接当作古代文本已经使用的规则。
参考:[1]
用任意整数倍判断比例
卷五定义五比较A:B与C:D:任取正整数m、n,mA与nB之间的大于、等于或小于关系,都须与mC、nD的对应关系一致。定义的要求覆盖所有这样的整数倍比较,而不只是碰巧选中的两组读数。
例如2:3与4:6中,第二组的两个量同时扩大2倍,因此每次比较m乘2与n乘3时,m乘4与n乘6都会给出相同方向。定义并不预先要求任意两个长度都存在共同单位,从而能容纳不可通约的长度关系。
参考:[2]
不同种类的比可以相等
一个比中的两项需为同类量,并不意味着比例关系中四个量都必须同类。卷六第一题说明,等高三角形的面积之比等于底边长度之比:一边比较面积与面积,另一边比较长度与长度。
若两条底边之比为2:5,且三角形的高相同,面积之比也为2:5。若高度也改变,就不能仅凭底边比得出同一面积比。比例关系的适用条件,和写出两个分数形式的符号,是不同层次的要求。
参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