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建立的民事执行机构

1995年代顿和平安排不仅规定停战,还需要恢复基础设施、重建政治机构、保障人权和协助难民返乡。附件十要求指定一名高级代表,其任命应与相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相一致,负责推动当事方履约并协调参与民事工作的国际组织。高级代表是职务,办公室则是支持这一职务工作的机构及人员,不能同某位任职者的个人经历等同。

附件允许高级代表任用工作人员,赋予办公室、档案与财产相当于外交使团的特权和豁免。它与波黑国家主席团、议会和部长会议并非同一层级的国内机关,也不是由波黑选民直接选出的政府。其依据是和平执行安排,而不是普通的国内部门设置。

参考:[1]

协调、报告及军事权限边界

高级代表的原始职能包括监督和平实施、联系各方、协调民事机构、协助解决执行困难、参与援助方会议,并向联合国及有关政府和组织报告。附件要求尊重各民事机构在自身领域内的自主性,同时允许通过联合民事委员会汇集当事方与国际机构的代表。

这种协调与军事指挥被明确区分。高级代表应同和平执行部队指挥官保持联系、交换信息,但不得指挥执行部队或干预其军事行动和指挥链。办公室推动政治协调,不意味着北约部队成为它的下属;波黑本国机关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也不会因国际机构存在而在文本上消失。

参考:[1]

从协调到有约束力的决定

附件十第五条把民事执行协定的现场最终解释权赋予高级代表。1997年12月波恩会议上,和平执行理事会支持高级代表据此采取有约束力的决定,处理共同机构会议安排、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的临时措施,以及保障和平协议和共同机构运转的其他行动。

波恩结论特别提到对无故缺席或违反和平承诺的公职人员采取措施。后来通常所谓“波恩权力”,包括推动或直接制定法律、撤换妨碍执行的官员等强力干预。理解这种权力须区分1995年附件的原始文字、1997年理事会的解释支持,以及高级代表此后的实际运用,不能把它们说成同一天完整写入的一套权限。

参考:[1] [2] [3]

国内责任与退出条件

强制干预能绕过僵局,也可能让本国政治人物依赖外部裁决。2005年高级代表阿什当向波黑议会讲话时,一面为此前使用波恩权力辩护,一面承认办公室有时削弱了包括议会在内的民主机构权能,并使国内责任更难扎根。他提出逐步移交职能的设想,但这只是当时的政策主张,不是办公室已经关闭的宣告。

2008年和平执行理事会指导委员会提出“5+2”议程,将关闭办公室与具体目标联系起来:解决国家及其他政府层级间财产分配、国防财产、布尔奇科最终裁决、财政可持续性和法治建设;另须签署同欧盟的稳定与联系协定,并由指导委员会对全面遵守代顿协议的状况作出积极评估。退出因而被设计成条件性过程,而非任一届高级代表任期结束就自动完成。

参考:[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