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条约,而非一次签署
“编号条约”指第一至第十一号条约及其加入协议,不是一份全国统一的土地契约。1871年订立第一、第二号条约后,谈判逐步延伸到西部草原及北部,至1921年出现第十一号条约;不同社群加入同一条约也可能发生在较晚时间。这个名称不能涵盖加拿大所有原住民条约,更不能假定所有第一民族都是同一协议的缔约方。
1867年联邦成立、随后接收鲁珀特地等西北地区,构成加拿大政府推动谈判的背景。但英国与哈德逊湾公司之间的权力移交,并不等于原住民已经同意处置自己的土地。政府希望通过条约推进移民、农业与资源开发;第一民族则在谈判中提出保障生计、土地和援助的要求。
条款必须逐约辨认
各条约的保留地、年金和援助承诺并不相同。例如,第一、第二号条约最初按五口之家160英亩计算保留地,而第三号条约采用640英亩标准。前两号的书面文本没有后续许多条约所见的持续狩猎、捕鱼条款,不能据此把其他条约的文字直接移植过去。
1876年第六号条约体现了土地与生计安排的复杂性。英文文本使用永久让渡土地权利的措辞,同时承诺划设保留地、每人每年支付5元、在一定条件下设校,并向耕作者提供农具和种畜。文本也保留狩猎、捕鱼的权利,却附加政府规制以及土地被用于定居、采矿、伐木等用途的限制。
第六号条约另有疫病或普遍饥荒时给予救助、在印第安事务代理人住处备置药箱等条款。救助范围和药箱使用在文字上仍与官员裁量相联系。这些特定承诺不能概括成所有编号条约都包含同样医疗条款,更不能把条约原文直接当作各项承诺已经充分履行的证明。
土地让渡与共享土地的不同理解
马尼托巴条约关系委员会在介绍长者传承时指出,第一民族并不普遍把条约理解为放弃土地,而把它视为与新来者共享土地、建立长久关系的庄严承诺。该机构也通过阿尼希纳贝及克里语中的条约概念,解释这种以关系和相互责任为中心的理解。这里的分歧涉及土地可以怎样分享、双方承担何种义务,并非只是同一交易的不同修辞。
口述理解也进入司法解释。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6年巴杰案中指出,书面条约记录的是先前达成的口头协议,未必保存了全部承诺;解释条约应考虑谈判背景及原住民缔约者当时可能理解的意义,而不能只采用严格的现代法律字义。判决对第八号条约的分析同时参照了政府谈判代表的报告与长者证言,并非把口述传统当作无从核对的附属材料。
持续存在的权利与履约问题
编号条约不是土地移交后便失去意义的历史文书。《1982年宪法法案》第35条确认既存的原住民权利与条约权利。巴杰案多数意见认为,第八号条约的谋生狩猎权受到1930年自然资源移交协议的调整,却未因此整体消灭;在解释土地使用限制时,也必须考察具体地块的实际用途。
这一保护并不意味着任何地点的任何狩猎活动都不受限制。该案驳回了两名在已占用土地上狩猎者的上诉,却就另一名上诉人的案件命令重审,以审查政府能否证明有关限制具有正当理由。由此可见,条约解释既关系历史承诺的内容,也关系国家在后来立法、土地开发和资源管理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同编号、不同社群及不同土地情形,仍须分别判断。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