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征集转向可预期的税负
新经济政策,俄文简称НЭП,是1921年开始在苏维埃俄国推行、其后延续到苏联的经济政策组合,并不是一部一次性颁行的经济宪章。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讨论这一转向时,内战造成的生产破坏尚未恢复,城乡供应困难,农民反抗与工人不满加剧。政策首先改变国家取得农产品的办法,再逐步调整贸易、工业和货币制度。
3月2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以实物税取代粮食、原料和饲料的征集。税额应低于原征集额,并须在春耕前公布;核定时考虑收成、家庭消费者数量和牲畜等条件。法令规定对贫困、中等农户减轻负担,最贫困者可获豁免,并鼓励扩大耕种和增加牲畜。
税制改革的关键不只是少征多少,还在于划出国家征取与农户自主处置之间的界线。纳税以后,剩余产品可用于家庭消费、改善经营或交换;农户的责任也不再由集体连带承担。不过,实物税仍由国家强制征收,逃税仍受追究。它是征收方式与生产激励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国家退出乡村。
恢复市场,但不归还一切旧产权
税后农产品能够进入交换,使私人贸易与小规模经营重新获得空间。1922年5月22日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法令进一步承认依法设立的工商业企业、动产、商品和金融资本等权利,并允许契约争议得到法院保护。私人企业仍须遵守经营法规与劳动保护制度,市场活动因此不是脱离国家法律的自由区。
法令同时划定边界:它承认符合规定的未国有化建筑物所有权及相应土地租赁,却没有把土地普遍转为私人财产;外国公司进入经营也须取得许可。更重要的是,法令不具追溯效力,原所有者不能借它要求返还已被征收的财产。新经济政策下的私人经营资格,不能等同于革命前产权秩序的恢复。
国家保留大工业、银行和对外贸易等关键部门,国营工业则逐步按托拉斯等组织形式核算和经营。由此形成的不是单一所有制经济,而是国营部门、合作组织、私人商人和农户共同参与、权利又不相等的交换体系。
货币稳定与税收货币化
允许交易并不自动产生可靠的支付工具。战时和战后的货币贬值,使价格、工资、税负与企业账目都难以比较。1922年起引入的切尔文券,与仍在贬值的旧苏维埃纸币一度并行;1922—1924年的货币改革逐步为交易提供较稳定的货币尺度。
货币稳定也改变了国家与农户的关系。1924年,原以农产品缴纳的税收转向货币缴纳。实物税曾让农户保留剩余产品,货币税则要求他们取得现金,因而更加依赖出售产品、市场价格与流通渠道。国家不再只靠直接征取粮食维持供应,还须通过财政和市场关系取得资源。
这一变化使新经济政策超出了简单的“允许做生意”。税收、货币与企业核算互相联系:只有货币具有相对稳定的购买力,货币税额和商业账目才更有实际意义;农户能否顺利出售产品,也直接影响税负的实际重量。
恢复生产与政策退出
到1926—1927年,多项经济指标已接近战前水平。但恢复市场也带来私人商人致富、失业以及城乡利益分配等问题。对布尔什维克领导层而言,这套制度既帮助恢复经济,又不断引出社会主义建设应允许多大私人空间的争论。
新经济政策并未发展为长期稳定的混合经济宪制。随着斯大林巩固权力、第一项五年计划推进,以及国家对富农的攻势加剧,政策至1929年前后被放弃。它的历史特征不在于国家与市场二选一,而在于一段有限时期内,苏维埃政权曾以税收和交易重新连接城乡,同时把经济的关键控制权留在国家手中。
参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