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立法与合宪争议
1935年的《瓦格纳法》建立新的独立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最初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的三名委员组成。此前的劳资机构在执行上遇到困难,新法转而明确职工组织工会、选择代表的权利,以及雇主与多数代表谈判的义务。
法律通过后,雇主团体提出违宪指控,联邦法院的一系列禁令妨碍委员会工作。1937年,最高法院在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诉琼斯—劳克林钢铁公司案中,以五比四支持相关法律的适用,认为制造业劳动争端也可能严重影响州际商业。
代表选举与违法纠正
委员会的一项职能是确定适当的集体谈判单位,并在代表资格存在争议时依法处理调查、听证和选举。一个单位中的多数选择,可以产生代表该单位员工进行工资、工时及其他劳动条件谈判的代表,因而首先要解决“哪些员工共同组成单位”的问题。
另一项职能是处理不公平劳动行为。依修订后的法条,案件可以经过控告、调查和听证,委员会根据事实作出命令,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复职、补发工资等纠正措施。涉及命令的强制执行或复审时,还会进入联邦法院程序。
参考:[3]
1947年改组与管辖边界
1947年《劳资关系法》修订原法,将委员席位从三席增至五席,并确立总法律顾问在调查、提出控诉等事务上的职责,与委员会裁决工作分开。委员会及区域机构继续依据法条分配代表案件和执法程序,组织结构由此发生变化。
法律对雇主、员工及影响商业的活动分别定义。修订文本排除农业劳动者、家庭家政服务者、独立承包人和主管等类别,政府雇主及适用《铁路劳工法》的领域也有不同制度安排。因此,NLRB所处理的是特定联邦法律范围内的劳资关系,不能用其案件数量代替所有劳动纠纷。
参考:[3]